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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风新闻

  “我在江西和众吉利汽车4S店购车,总共支付了67266元。合同明明约定赠送脚垫、行车记录仪、车膜和首保,可4S店出具的发票上,购车款是58000元、保险3922元、上牌费120元,其余的5000多元干啥了?”曹女士气愤地问。

  车主讲述:购车付款与票据不符,差额达5000余元

  曹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今年2月初在江西省南昌市多家汽车销售店挑选比价后,最终在江西省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利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新缤越龙腾汽车。当时,4S店给出的落地报价是75400元,包含税、牌、保险费用。

  “2月7日,我和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后来我决定自己办理购置税,就向4S店总计支付了70266元。之后,4S店返还给我3000元置换补贴,算下来我实际向4S店支付了67266元。”曹女士回忆道。

  回到家后,曹女士仔细核对4S店提供的票据,发现“购车款发票是58000元、保险3922元、上牌费120元,这些费用加起来才62000多元,和我实际支付的67000多元相比,少了5000多元。”

  车主投诉:向相关部门投诉后,4S店称是“增购”的装潢费

  发现这5000多元对不上账,曹女士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最终,4S店给出答复,称这笔费用是装潢费。

  “他们说的装潢费,指的就是脚垫、行车记录仪和车膜这些东西。”曹女士说道,“我要求4S店给我开具这笔费用的发票,可一直都没拿到。”

  3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处理曹女士这单业务的销售人员。该销售人员表示此事不归她负责,并且拒绝提供负责处理曹女士投诉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随后,记者联系江西和众吉利汽车4S店售后。工作人员先称是曹女士自己搞错了,但当记者询问如何解释曹女士实际支付67000多元,而4S店提供的票据却只有62000多元时,该工作人员称已向曹女士解释过,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车主质疑:说好的赠送,为啥变成隐形捆绑销售?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赠送脚垫、行车记录仪、车膜,怎么现在又变成我要支付5000多元增购了?这和合同约定完全矛盾,而且车辆也没有其他装潢内容了。”曹女士气愤地说。

  曹女士还表示:“如果这5000多元的装潢是我增购的,那4S店当初卖车的时候为什么不明确告知我?到现在我都没收到增购装潢的发票。”

  她质疑这5000多元的装潢费属《飞艇从不连挂5码计划》于隐性消费和捆绑消费。“送的这些脚垫、行车记录仪和车膜,实际价值连2000元都不到,4S店居然收我5000元。当初买车时没说清楚,现在我发现问题了,想退还这些东西,4S店还不同意,哪有这样强买强卖的道理?”

  律师说法:4S店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4S店在合同中明确写的是赠送装潢,并非合同价款包含装潢费用。经核算,装潢费用实际为5000元,并非赠送,这表明4S店隐瞒了这一事实,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退还这5000元装潢费用。

  赵良善还指出,4S店强制搭售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若4S店存在强制搭售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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