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
被告人黄某甲,务工。
被告人毛某,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乙、吴某乙、黄某乙,在校学生。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在莆田华侨中学、华侨职业中专等学校周边纠集黄某甲、毛某等人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其中,李某乙、周某某等6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以收取“入会费”“保护费”、强买强卖饰品等名义,采取暴力威胁、言语恐吓、打架斗殴等手段,多次在校园周边对包括涉侨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寻衅滋事27起,敲诈索取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等55名在校未成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01元。2022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以陈某甲、李某甲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1月28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0日,涵江区检察院对吴某甲、陈某乙、吴某乙、黄某乙四名在校学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3年7月2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陈某甲、李某甲等四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一审宣判后,李某甲提出上诉。2023年10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治犯罪。一是提前介入侦查,锁定关键证据。该犯罪团伙成员较多、分工明确,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莆田华侨中学等几所学校在校学生高频率实施“强拿硬要”欺凌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涵江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第二天即提前介入侦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捕前侦查、捕后继续侦查阶段,制发引导侦查提纲4份47条,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犯罪分工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影响后果等关键问题开展取证,为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搭建稳固的证据体系。二是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心理辅导等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针对部分未成年人因被多次欺凌造成心理创伤不愿接受询问的情况,涵江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走访涉案7所学校,在“专业心理咨询师+班主任”疏导、法定代理人全程在场情况下,开展“一站式”询问,高效完成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共计82名在校学生的笔录制作工作,有效避免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三是全面细致审查证据,精准有力指控犯罪。对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强买强卖学生非生活学习必需品行为,改变侦查机关强迫交易定性为敲诈勒索。同时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准确认定该团伙系恶势力团伙。
(二)整合多方力量,关爱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受伤害较为严重的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系涉侨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国外务工,祖父母隔代抚养,家庭成员间缺乏沟通,二人多次被该团伙成员暴力威胁而不敢告知亲人,身心遭受较大损害,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此,检察机关联合区侨联向被害人父母送达督促监护令,要求履行好监护职责,并安排专员进行跟踪观护、定期入户走访,强化监护实效。针对被害人陈某丙父母暂时无法回国情况,检察机关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陈某丙父母进行两周一次的跨国家庭教育指导,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为陈某丙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修复心理创伤。
(三)注重个案延伸,联合调研关注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莆田涵江是福建省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共约80万人,分布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侨胞因眷恋故土人文、信任国内教育资源等原因将子女送回国内接受教育,由此产生大量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案件中除戴某某、陈某丙,还有11名被害人也系涉侨留守未成年人。为进一步了解这类群体的成长生活情况,涵江区检察院联合区侨联等部门对辖区内涉侨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9所学校、5个社区发放问卷2561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7%以上的涉侨留守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存在亲情缺失;10%以上的涉侨留守未成年人受到过欺凌。该调查为后续关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推动综合治理,构建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体系。涵江区检察院在全面了解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及心理状况基础上,依法向涵江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数量并加强对此类群体的关爱和帮助。联合区民政、侨联等部门制定《关于建立侨乡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线索移送反馈、留守儿童被害人救助、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构建侨乡留守儿童立体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与涵江区网格中心合作探索“未检网格化”新路径,由5名检察官联系江口镇五个重点侨乡村居,建立线上检察网格,以专业力量对接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法治需求,切实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
【典型意义】
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者隔代监护,父母远在他国,严重缺乏陪伴监护以及辅导教育,导致他们的成长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有效打击犯罪,确保侨童权益在办案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侨联、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依托一体履职工作机制,链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资源,并安排督促监护令观察员进行跟踪观护,夯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础,推动打造侨乡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织密保护网,“未”爱搭“侨”,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玩彩网3830app有挂吗》,无业。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将自己持有的位于浙江省文成县的5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指标出售给赵某顶等5人,所得房款人民币370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网络投资等方式用尽。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隐瞒上述5间安置房屋指标已经出售的事实,委托房产中介将5间安置房屋指标再次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意大利华侨)、周某某(意大利归侨)、郑某某(侨眷)、夏某某、徐某某等5人,所得购房款人民币265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购买体彩、在非正规网络平台投资等方式予以挥霍。
2022年7月5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5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18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惩治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文成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涉侨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事实,依法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多措并举追赃挽损,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文成县检察院深入挖掘梳理涉案财产线索,及时查扣涉案房产相关文书,持续追赃挽损,成功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对因案致贫2名侨眷老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解困纾难,让远赴海外的华侨子女安心。
(三)坚持依法履职,推动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文成县房地产中介管理漏洞问题,文成县检察院向主管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的2家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县内的房屋中介机构开展保障性住房交易专项检查,组织学习相关房地产经纪规定,提升房屋中介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有效促进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针对侨胞回乡购置房地产意愿强烈,但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问题,文成县检察院联合当地侨联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引导侨胞增强对“一房二卖”型诈骗行为的辨识能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侨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侨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跨境案件取证、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等工作,形成依法保障侨胞侨眷权益的合力。准确把握侵财类犯罪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在“一房二卖”型合同诈骗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全面分析行为人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一次卖房时就将房款用尽,二次卖房时又将房款迅速挥霍,无任何履约能力及表现的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和弥补被害人损失,既彰显司法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尽责履职,从源头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助推侨乡治理发展。
案例三: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原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
被告人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单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寡核苷酸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
被害单位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公司创始人李某为美籍华人,核心团队有大量外籍科学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是由该公司创始人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药物筛选和开发中总结形成的独有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3月至10月,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在参与拟定合同过程中,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QC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下安排部门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进行多轮生物实验。后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触权限,擅自使用“QC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
2021年10月24日,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发现陈某行为后报案,并将陈某开除。陈某将自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及时告知孔某某。为顺利完成药物委托开发合同,孔某某与陈某商议继续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实验报告。2021年12月8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陈某完成的实验报告交付第一阶段实验成果,陈某根据约定获得生物筛选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48万元。
2023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以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8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孔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提起公诉,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决定不起诉。2024年2月22日,通州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孔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追加漏犯。案件立案侦查后,通州湾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重要物证、提取电子数据、调取含有技术秘密的合作协议、实验报告、交易记录等,厘清犯罪发生、发展的经过,明确各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最终查明,虽然案发前孔某某可能并不明知陈某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项目合作,但在案发后,孔某某已知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仍要求陈某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报告并交付实验成果,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经通州湾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孔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一并侦查。
(二)准确认定商业秘密,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通州湾检察院通过专家咨询论证,补充鉴定(说明)和技术咨询,查明“QC标准”所选用的单个指标和阈值范围虽已公开,但完整的5个指标及其阈值组合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且通过补充调取“QC标准”研发改进的相关资料、记录,进一步证实“QC标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依法认定该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针对孔某某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详细阐明法律上认定商业秘密以及认定“明知”商业秘密的规则,最终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三)促进赔偿和解,帮助侨企及时挽回经济损失。通州湾检察院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双方律师阅卷权。针对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过高的索赔要求和陈某、孔某某等对赔偿数额的异议,通州湾检察院依据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认定的权利人损失金额,引导双方在律师参与下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赔偿协议书。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范某等刑事、民事共同侵权主体按约赔付人民币111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四)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做好犯罪治理“后半篇文章”。考虑到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通州湾检察院对其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于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州湾检察院向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12月30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五)深化以案促治,检侨联动护航侨企发展。判决生效后,通州湾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管理漏洞,依法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引导该公司完善实验室耗材领用、重要仪器设备操作记录、实验信息记录保存等制度,健全相关技术信息秘密等级标记,使用和接触权限设定等,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联合南通市侨联为全市多个科创园区负责人以及侨企代表开展专题讲座,重点解读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侨企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
【典型意义】
涉侨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平等保护侨企合法权益,对树立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侨胞回国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加大对侨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理涉侨企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全面规范取证,查明遗漏罪行和人员。针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多的涉商业秘密案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对于单位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办案中注重综合履职,积极探索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一体化解决机制,通过搭建磋商平台,强化释法说理,促成刑事、民事侵权主体共同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侨企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诉累。深化检侨联动机制,强化以案促治,通过风险提示、法治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全面保护侨企创新成果,护航侨企高质量健康发展。
案例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涉侨风貌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市是著名侨乡,有“十户人家九户侨”“海内外300万晋江人”之称,华侨文化源远流长,涉侨风貌建筑独树一帜。位于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的“奕佰楼”建于1957年,由旅菲华侨建造,是一座闽南传统与南洋风格并存的“番仔楼”,既体现传统闽南民居营造技艺,又反映南洋风格建筑风貌,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因保护不力,上述“奕佰楼”传统风貌建筑被列入拆迁计划,旅菲侨胞和周边群众向晋江市政府、晋江市侨联写信请求予以关注。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5月初,旅菲侨胞向福建省侨联反映,建议将位于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的“奕佰楼”列入文物保护项目。反映材料逐级交办至晋江市侨联,再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志愿者反馈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奕佰楼”番仔楼被列入当地拆迁计划,可能导致传统风貌建筑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2年5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立案后,晋江市检察院会同市侨联走访自然资源、文旅、住建、属地政府等单位,数次召开联席会议,详细了解拆迁规划情况,厘清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文旅、自然资源和属地政府发出磋商函,督促对涉侨风貌建筑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明确保护措施。磋商函发出后,文旅部门牵头召开历史文化遗产论证听证会,委托文物保护专家及专业机构开展论证,甄别50年以上建筑的历史文脉、建筑特色,决定将“奕佰楼”鉴定归类为“应保尽保”建筑,给予原址保留;自然资源部门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序管理,加挂保护标志;属地政府重新规划拆迁方案,将附近7座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迁至“奕佰楼”附近,形成一个集历史建筑保护、旅游休闲、商务活动为一体的番仔楼历史风貌建筑群。侨联建立晋江市华侨历史建筑信息档案库,收录656栋涉侨历史建筑,建设19个侨史馆,全面推进侨乡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案件办结后,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侨联通过“云侨汇智班”平台将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在线传达给旅菲侨胞,得到广大侨胞的肯定和赞扬。
为进一步推进检侨协作,晋江市检察院联合侨联、司法局等部门会签《涉侨及台港澳同胞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建立涉侨检察联络室,聘任13名涉侨联络员,依法对涉侨文物、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等方面加强司法保护。泉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专项监督活动,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泉州、晋江两级检察机关调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计18件,有效促进涉侨文物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晋江具有闽南古韵,承载着灿烂的海丝文化,也寄托着广大侨胞“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文化传统。番仔楼集闽南传统古民居与南洋建筑的优点,是闽南侨乡的建筑瑰宝,展现特殊时代侨胞爱拼敢赢的“晋江精神”和爱国爱家的情怀。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综合运用联席会议、磋商、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整合侨联、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等多方资源,有效融合省地市大侨务平台和“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创新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新模式,积极开展“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专项监督活动,严格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促进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治理,让涉侨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为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传承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案例五: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侨梦苑”产业园区违规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门“侨梦苑”产业园区是广东省江门市侨商产业和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区、万侨创新行动核心载体、国家科技产业创新特色园区,现有侨资企业480余家。2023年5月,园区部分侨资企业向检察机关检侨联络办公室反映,其租赁的厂房楼顶存在违规铺设光伏组件、楼顶四周被违规改造为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货物仓库、公寓等情形,违建的空间加重厂房楼顶承重、改变建筑原有结构、堵塞消防安全通道阻碍救援,带来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
【检察履职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江门市委、江海区委“侨都赋能”工程,建立侨资企业保护协作机制和检侨联动机制,主动将江海区侨资侨胞侨产聚集的区域特色与企业安全生产等民生实事相结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助力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活动。针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园区光伏项目违规建设问题,江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2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为核实有关情况,江海区检察院向江门“侨梦苑”核心区综合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取了侨资企业工商登记、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资料、规划报建等数据。同时,以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了近三年园区内光伏违建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标准建设、未经备案程序违规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结构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随意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经过数据对比分析并结合无人机航拍的证据,发现园区内43栋厂房共12.6万平方米存在光伏项目违建问题。
2023年6月2日,江海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督促整治辖区厂房顶层光伏违规建筑”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大代表到违建企业现场查看光伏违建带来的安全隐患,与会各方就整治光伏发电项目违建问题达成共识。会后,江海区检察院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从强化执法、规范审批、健全协作配合、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针对光伏违建背后的普遍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源头治理,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时江海区检察院主动向江海区党委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区委领导专门召开区光伏违建专项工作会议,推动开展专项规范整治和规范建设。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召开工作协调会,印发联合协作机制方案,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江海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违章建筑作出认定,产业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执法职权下放相关规定,依法对违规建设光伏项目的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43份,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2023年8月16日,江海区检察院会同江海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十部门联签《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刚性保障。随后,江海区政府正式印发江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引,推动企业合法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
2023年11月,江海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对光伏违规建设项目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43家违规建设光伏企业已全部签订违规整改承诺书,12.6万平方米的违规光伏建设已完成整改,安全隐患风险得以消除,园区安全生产环境得到进一步保障。2024年3月,江门市政府在全市推广江海区分布式光伏规范管理经验,促进全市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