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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12月27日晚,证监会公布了四方面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安排。

  首先,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会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再次,为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企业透明度,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后,明确过渡期有关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证监会表示,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等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改。

  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五方面

  具体而言,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

  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

  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本次修订中,证监会对股东会运作机制等内容,进行两方面优化调整。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一方面,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另一方面,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二是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首先,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次,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根据新《公司法》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也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

  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与运作机制、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内容,本次修订中,证监会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优化调整。

  具体而言,首先,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三是完善面额股每股金额等表述,衔接新《公司法》关于无面额股的规定。

  其次,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三是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再次,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一是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二是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三是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预留一年左右的过渡期

  过渡期方面,证监会分别明确了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

  其中,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方面,一是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企业应当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方面,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四方面原则执行:一是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二是申报时已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三是在审期间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四是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核查要求仍执行修改前的相关规则。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方面,一是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不设审计委员会。

  二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是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结合自身情况,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证监会称。

  澎湃新闻高级《皇冠手机网页版下载地址》记者 田忠方

责任编辑: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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