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5日电 据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消息,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8月25日发布《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措施》共包含21条新政。其中提出,支持居民家庭的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取消行政限制性措施。即支持所有居民家庭的合理购房需求,不再限制购房套数;所有商品住房(含原限售房屋)不再限制转让;因申领人才购房补贴需限制交易的房屋不在执行范围内,参照相关人才政策要求执行。
《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二、实行土地预出让制度。对申请预出让的土地,应签订预出让协议并缴纳预出让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后,再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对预出让的申请人按时参加报名、竞拍的,若没有竞得土地,则按合同约定退还预出让保证金及利息。
三、加强规划条件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对建设要求予以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擅自提出规划条件外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要求,增加竞得企业负担。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支持居民家庭的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取消行政限制性措施。
五、拓宽货币化安置渠道。加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完善“房票”安置政策,拓宽房源选择范围。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群众,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积极探索“房票”跨区域使用政策。
六、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凡在8月25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备案合同日期为准,下同)的缴存职工,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购买家庭名下首套住房且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50万元,双人及以上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100万元。本市符合保底贷款政策的缴存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2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从10倍提高至15倍。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八、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落实好新发放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优化和支持刚性住房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九、深入推进“带押过户”改革。以点带面全面推广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三合一”模式,探索“公证提存”跨机构办理“带押过户”,有效促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提质增效。
十、实施多孩家庭住房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延续原有的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居民家庭购房补贴政策。
十一、开展团购住房活动。鼓励各县(市、区)本着自愿原则组织本区域内房地产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购房团购活动,引导住《十大网赌网址官网首页》房消费预期。
十二、提升住宅建筑品质。加快出台《嘉兴市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嘉兴市提升住宅品质规划设计指引》,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品质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确认、方案和施工图审及管理、配套建设等多环节的全过程联动机制,实行系统管理和源头管理。
十三、大力推进智能装修一体化。以国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结合新建商品住宅、老旧小区室内装修改造,促进家庭家居消费,探索实施装配化装修,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十四、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建立模拟审查机制,在未取得土地前,对有意向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模拟审查,实现“交地即发证”。对未申请“模拟方案”审查的,除重大建设项目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地块规划条件等要求的,可在完成专家评审后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告,从提交方案到办理施工许可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个月内。
十五、实施设计方案“多审合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开展建筑设计方案多部门联合审查,各部门在联合审查时应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不得在联合审查会后再单独提出审查要求。
十六、实施分期许可验收制度。对宗地面积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研究明确,可一次规划,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竣工备案;对符合单独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在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开展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十七、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合理融资需求。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求,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债券等新增融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前期辖内商业银行与优质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项目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十八、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十九、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将原有的预(销)售许可最低按照2万㎡调整为按楼幢申领。严格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二十、优化市本级合同备案管理。对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经双方协商一致撤销合同备案的,由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官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公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