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联合资信
摘要
2024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多,世界增长动能总体放缓,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仍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社会预期偏弱等挑战。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多措并举,旨在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加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控等。总体来看,我国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债市整体运行方面,2024年,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利率债收益率总体呈现下行态势,信用债发行利率显著下降。利率债和信用债发行总量同比均稳中有升。
信用债运行方面,2024年,非金融企业所发债券中,AAA级主体占比有所上升,无债项评级债券占比继续增加。从发行主体的企业性质来看,央企、民企债券发行量占比有所上升,地方国企债券发行量占比有所下降。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人涉及的区域和行业保持分化态势。创新品种债券发行势头良好。信用债风险方面,高风险主体逐步出清,信用风险仍呈现收敛态势。
展望2025年,利率债发行量将稳步增长,收益率或进一步下行;信用债发行量整体或仍偏弱,科创等领域债券有望进一步扩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整体可控,违约水平仍将保持在较低水平。
一、债券市场政策回顾
2024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多,世界增长动能总体放缓,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仍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社会预期偏弱等挑战。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多措并举,旨在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持续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推动绿色、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债券融资,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加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控。总体来看,我国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
规范债券发行业务。一是规范债券发行的市场秩序。2024年1月,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约定,主动维护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利率的市场化水平,提升债券发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是规范公司债券发行备案。2024年7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2024年修订)》,放宽备案阶段不得更改公司债券期限的要求,明确如需修改债券期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期后事项说明中说明变更后的债券期限、履行的内部程序及变更的合理性,补充提交相关决议文件,并修改相应的备案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行为。三是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2024年9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明确了优质主体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材料编制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简化安排,在简化披露事项上,重点形成三方面措施安排:一是简化申报文件编制,二是简化募集说明书和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三是明确存续期定期报告简化或豁免披露事项。2024年12月,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适当简化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及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轻优质市场发行人的信披负担,合理降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成本。
加强债券存续期管理。一是规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2024年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明确存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鼓励发行人在年报中披露环境效益情况,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优化债券募集资金管理。2024年12月,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等事项的限制情形、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政策的发布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相关违规风险。
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202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简称“45号文”),与2016年第2号公告相比,一是明确了柜台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二是优化了对投资者开户的管理规则,三是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投资。2024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束后,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分销和交易;满足柜台业务开办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政府债券通过柜台分销和交易等。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加快推动柜台债券市场发展,健全我国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
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024年3月,沪深交易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系列文件[1],进一步完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安排、停复牌监管等,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一般原则做出优化调整,并增加了补充/更正披露的基本要求等。为做好规则衔接,2024年12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等六项业务指引[2],《申请文件及其编制指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细化了申请文件编制内容,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和披露义务,提升了信息披露质量。《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指引》在现有四类基础资产的基础上,新增小额贷款债权等三类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形成准入标准体系,强化了发行准入监管。《审核程序指引》等四项指引优化了封卷时限、中止和终止审核情形等要求,更新了与《业务规则》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了规则的衔接。上述政策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绿色、科技创新等领域债券扩容,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2024年7月,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民营企业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overed Bond,CB),通过资产担保结构设计提升民企资产信用融资能力。2024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从产品模式、基础资产、交易结构、机构职责、信息披露、配套举措等六方面明确了供应链票据证券化相关要求,为中小微企业开辟了融资新途径。202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审议,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为民营经济提供稳定、公平的发展环境。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拓宽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债券市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质效。
支持绿色、转型债券发行。2024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发展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支持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等。同时,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境内绿色债券等。202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2024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长江经济带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便利国际市场资金投入我国低碳转型领域;加大对碳中和债等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长江经济带经营主体发债融资;积极运用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为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提供金融支持。2024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量,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2024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的工作机制,优化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外部评估认证等要求,拓宽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和转型债券的发行人范畴,拓展转型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支持绿色资产证券化和债务融资工具与碳资产相结合的产品创新,加大中央企业绿色转型支持力度等。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推动绿色、转型领域债券进一步扩容,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转型领域,强化债券市场赋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
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债券发行。发行方面,2024年4月,商务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投入科技领域;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2024年4月,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指出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等。2024年6月,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提出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从融资对接、增信、评级等方面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完善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等政策工具等。2024年12月,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3],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适用优化审核措施,适当拓宽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主体范围,完善科创企业类发行人评价指标等。投资方面,2024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指出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等多种形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2024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重点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将承销和投资科技型企业债券情况纳入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推动科创票据发行规模增长。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领域债券发行,引导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支持乡村振兴债券发行。2024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等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乡村振兴票据、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2024年12月,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指出,支持注册在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的企业和涉农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领域债券的发行。
支持住房租赁领域债券发行。2024年1月,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运营;鼓励优化债券发行流程,提高住房租赁债券发行效率,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支持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纳入债券管理框架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的债券融资渠道,提高住房租赁债券的发行效率,推动住房租赁领域债券进一步扩容。
支持“两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2024年7月,交易商协会推出“两新”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投向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等《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涉及领域,专项用途占比不低于30%。采用“产品不贴标,用途针对性强”的方式,市场化引导资金精准聚焦“两新”领域。“两新”债务融资工具的推出,有助于引导资金精准聚焦于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领域,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境内外资本双向流动
助推内地香港金融合作。人民币国债等资产被香港纳入合资格抵押品。2024年1月,人民银行宣布,在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共同推动下,香港金融管理局将“债券通”北向合作项下的人民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合资格抵押品名单。这是首次在离岸市场确立境内债券的担保品功能,有利于增加债券通债券的使用场景,提升境外机构的持债意愿,进一步增强中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优化“互换通”机制安排。2024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优化“互换通”机制安排,包括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完善配套功能、推出系统优化和优惠措施等,有助于满足境内外投资者多样化的风险管理需求,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规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2024年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在我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注册与发行、注册文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政策的发布有助于促进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
支持境外主体参与境内债券市场。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指出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债券承销,推动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债券市场,促进外资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融资,促进资本的双向流动。
支持优质企业借用外债融资。2024年7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持续完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外债风险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外债融资,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四)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评级自律规则体系。2024年3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评级业务指引》明确了评级机构展业的基本原则、流程和作业规范,重点强调评级独立性和内控管理,并简化操作细节要求,引导评级机构个性化创新发展,以投资者为导向、评级质量为核心开展市场竞争。《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规范了评级信息的披露内容和频率,要求评级机构定期披露评级质量检验结果,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整体来看,两则指引的发布是对五部委《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的进一步落实,有助于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提高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压实评级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动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指导评级机构执业行为。2024年3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尽职调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南》)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质量检验操作指南》(以下简称《评级质量检验指南》),《尽职调查指南》对信用评级的尽职调查方法、具体内容和底稿作出详细规定;《评级质量检验指南》明确了平均累积违约率、迁移矩阵、利差分析等评级质量检验指标。两则指南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优化评级机构评价办法。2024年3月,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与前期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标准》相比:一是突出了评价指标体系中评级质量的核心地位和投资人服务的导向性;二是增加了对合规管理、数据库建设、市场竞争力的评价;三是增加了加分项,明确加分标准,细化减分标准;四是取消了主承销商评价,降低专家评价权重,增加监管机构评价和自律组织评价。办法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投资者服务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引导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债券市场风险管控,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优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机制。2024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和《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完善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管理框架。一方面,将一般交易商备案优化为信息登记,提高入市效率,同时压实核心交易商等参与者的交易对手方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提升核心交易商管理要求,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核心交易商事中事后管理和能力建设。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全环链管理,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2024年5月,证监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总体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等提出明确要求,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2024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开展国有企业债务存量风险化解工作,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合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券接续发行。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满足天津市地方国企和城投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降低城投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防控化解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202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以省份为单位,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上限由25%提升至30%。同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加强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管控。
完善违约处置机制。打击逃废债。2024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加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控,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破产重整制度。2024年12月,证监会与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等。破产重整是处置债券违约的重要手段,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债券市场整体情况
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或“央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2024年,我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78.79万亿元,同比上升11.87%,除同业存单外,各类债券合计发行47.40万亿元,同比上升5.99%。截至2024年末,我国各类债券存量规模达到176.01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13.01%。
(一)利率债
1.利率债收益率总体呈现下行态势
2024年,我国国债收益率总体呈现下行态势。第一阶段,年初至4月下旬,股市表现低迷,市场风险偏好下降,机构配置需求较强,政府债券供给偏慢,叠加央行超预期降准,推动债市利率快速走低;第二阶段,4月末至6月末,央行多次提示长债利率风险,超长期特别国债落地发行,长端利率波动加大,债市利率降幅放缓;第三阶段,7月初至9月末,债市严监管背景下,7月初和8月上旬10年期国债收益率出现阶段性反调,但经济基本面依然偏弱,货币政策再度前置放松,债市情绪由谨慎逐渐转向乐观,9月中下旬10年期国债收益率再次震荡走低至2.00%附近。9月末,政策密集出台,市场对经济及股市回升预期升温,股市快牛,股债跷跷板效应下,10年国债收益率快速回升;第四阶段,10月初至年末,政策方向逐渐明朗,政府债券供给压力被消化,政治局会议定调货币政策“适度宽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补充“适时降准降息”,抢跑行情下利率快速回落,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下行至1.70%附近。
2.利率债各券种发行规模同比均有上升
2024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利率债26.85万亿元,同比增加6.15%,各个券种发行规模均有所增长。其中,国债发行11.94万亿元,发行规模同比增长9.17%;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达9.78万亿元,同比增长4.83%;政策性银行债发行规模达5.14万亿元,同比增长2.03%。截至2024年年末,我国债券市场利率债品种存量规模为107.64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3%。
(二)信用债
1.主要信用债发行利率有所下降
2024年,AAA级主体所发各期限主要券种的平均发行利率均呈下行走势。AAA级主体所发1年期短融的平均发行利率为2.13%,较上年(3.46%)下降133BP;AAA级主体所发3年期公司债的平均发行利率为2.42%,较上年(3.30%)下降88BP;AAA级主体所发3年期中期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为2.44%,较上年(3.40%)下降96BP;AAA级主体所发5年期中期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为2.44%,较上年(3.42%)下降98BP;AAA级主体所发5年期企业债的平均发行利率为2.52%,较上年(3.70%)下降118BP。主要信用债发行利率中枢有所下降。
2.信用债发行量有所上升
2024年,信用债[4]发行规模达到20.40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52%。其中,一般中期票据、公司债[5]、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证券[6]的发行规模占比分别为23.85%、19.36%、17.26%和10.00%,成为发行规模占比居前的信用债品种。截至2024年年末,我国债券市场信用债品种存量规模为47.28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2%。
(1)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量继续增加
2024年,非金融企业所发债券的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短融、中票和一般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同比均有不同程度增长,中票的发行规模同比增幅达64.11%,一般公司债的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均有将近20%的增幅,可能由于低利率环境下,企业中长期债券融资成本下行,拉长发债期限所致。此外,企业债的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均有超过70%的跌幅,主要由于企业债纳入证监会监管后,审核趋严,传统城投企业发行企业债的审批通过率较低所致。超短融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均下滑20%左右,可能受国有大行等金融机构持仓结构调整,减持超短融等因素影响。截至2024年末,非金融企业债券存量为28.4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82%。
(2)非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规模同比有所增长
2024年,金融机构发行非政策性金融债1106期[7],总发行规模为4.53万亿元,发行期数同比下降3.41%,发行规模同比增长10.31%。其中其它金融机构债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增幅较大,分别达227.59%和185.76%,主要由于2023年末,《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发布以来,非银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所致;2024年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规模大幅增长69.95%,主要由于降准降息导致银行净息持续走低,中小银行内源性补充资本能力有所下降,对外源性融资工具的需求进一步加大所致。此外,受贷款有效需求不足,银行信贷投放放缓,债券融资需求减弱以及券商业务模式调整影响,商业银行债和证券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均有20%左右的下滑。截至2024年年末,非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为14.0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44%。
(3)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同比有所上升
2024年,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发行规模2.0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8.87%。其中交易商协会主管ABN发行量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由于上年3—6月,交易商协会暂停ABN注册等因素影响所致;银保监会主管ABS发行量同比有所下滑,主要由于商业银行房贷投放力度有所下滑所致。截至2024年年末,资产支持证券存量为3.31万亿元,较上年末继续下降3.31%。
(4)其它信用债发行量整体有所上升
2024年,其它信用债[8]的发行期数同比略有下降,发行规模同比有所增长。其中,受正股表现不佳,转债估值下行,转股溢价率下滑等因素影响,2024年可转债发行量同比继续下降。此外,受境内市场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以及近年来一系列政策发布支持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融资影响,国际机构债发行规模同比增速超过120%。截至2024年年末,其它信用债存量为20.6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0.67%。
(三)债券市场运行特征
1.AAA级主体占比有所上升,无债项评级债券占比继续增加
2024年,非金融企业信用债的信用等级仍主要分布在AAA级至AA级[9],所发债券期数和规模在总发行期数和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99.97%和99.99%。其中,AAA级债券的期数和规模仍为最多,占比分别为62.73%和79.60%,占比较去年同期(61.35%和76.40%)均有所上升;AA+级和AA级债券期数和规模占比均有所下降。
2024年,市场中无评级债券共发行8777期,占总发行期数的比例为57.18%,较去年同期无债项评级债券数据(7555期,占比57.10%)有所增加。其中,无债项评级短融、中票和一般公司债分别占其总发行期数的比例为96.66%、76.44%和45.44%,较去年同期占比(93.03%、68.19%和34.78%)均有所增加。
2.央企、民企债券发行量占比有所上升,地方国企债券发行量占比有所下降
从发行主体的企业性质来看,2024年,国有企业[10]依然是非金融企业所发债券最多的企业类型。受2024年债券市场收益率下行快于贷款利率影响,中央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增速接近40%,发行规模占比较上年上升5.66个百分点。地方国有企业债券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增速均在2%左右,发行量占比较上年下降5.14百分点,主要受地方政府化债,城投债审核严监管影响所致。2024年,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政策不断落地,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增速均在12%左右,发行量占比较上年略有上升。公众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11]本年所发债券的期数和规模仍然较少。
3.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人涉及的区域和行业保持分化态势
从发行主体的所属地区来看,2024年,北京、江苏、广东的非金融企业所发债券的发行规模位列前三位。发行规模排名前十的地区中,江苏、浙江、天津和湖北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均有所下降,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福建和四川省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均有所增长。
从行业分布来看[12],2024年,综合类、建筑与工程和电力行业企业所发债券的发行规模位居前三位。发行规模排名前十的行业中,综合类、电力、交通基础设施、多元金融服务、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公路与铁路运输、金属、非金属与采矿和资本市场行业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均有不同幅度增长,建筑与工程和商业服务与用品行业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均有不同幅度下滑。
(四)创新品种债券发行保持良好势头
2024年,乡村振兴公司债发行量有所下降,但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债券和科技创新领域债券发行量均实现了大幅增长,有效地助力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五)房企信用风险有序暴露,信用风险仍呈现收敛态势
2024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14家违约发行人[13],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26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197.49亿元;新增违约发行人家数和规模较上年(8家)有所增加,新增违约债券期数和到期违约金额同比(34期、218.76亿元)均有所减少。违约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另外出现了首家发生实质违约的中央国有房企。此外,2024年新增展期发行人9家,涉及展期债券12期,展期规模41.04亿元,展期家数、期数及规模同比(16家、25期和176.42亿元)均有所减少。新增展期发行人中,房地产相关企业为4家,延续上年展期态势。
整体来看,2024年债券市场违约发行人家数虽有所上升,但违约企业主要为前期已展期的房地产企业,对债券市场的冲击相对有限,随着房地产行业信用风险的逐渐出清,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仍呈现收敛态势。
三、债券市场展望
(一)利率债发行量将稳步增长,收益率或进一步下行
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赤字率,确保财政政策持续用力、更加给力。加大财政支出强度加强重点领域保障。增加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持续支持“两重”项目和“两新”政策实施。在财政政策“更加积极”的目标下,2025年利率债发行量将较上年继续增长。从发行节奏上看,考虑到稳增长的需求,利率债可能提速发行,节奏较往年更快,呈现明显的前高后低的走势。在此过程中,预计央行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给予流动性配合,利率债供给对市场带来的冲击相对有限。此外,当前我国社融增速有所放缓,国内需求不足,外贸不确定性加大,2024年12月政治局会议重提央行将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充裕,在此背景下,2025年利率债收益率有望进一步下行。同时,当前债券市场信用环境相对稳定,“资产荒”格局仍将延续,信用债收益率或跟随利率债走势继续下行,信用利差仍处于历史低位。
(二)信用债供给整体仍将偏弱,科创等领域债券或继续扩容
一是,化债背景下,城投融资政策难以大幅放松,此外,城投名义上退平台后仍难以满足债券监管部门的审批要求,短期来看,对城投债供给带来的利好较为有限。二是,财政部将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024年下半年以来,二永债审批有所放缓,预计2025年二永债供给也将有所减弱。三是,降息背景下,信用债相对贷款的融资成本优势或有所下降,央国企发行人的发债意愿或较上年有所减弱。四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来,债券市场对五大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近期监管指出,健全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提高产业债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在相关政策指引下,产业类债券,尤其是绿色、转型、科创等领域债券产品发行量有望进一步上升。五是,政策支持民企融资和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整体有所收敛背景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环境有望进一步回暖,民企债券发行有望继续回升。
(三)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整体可控,违约率水平仍将保持在较低水平
宏观经济方面,2025年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宏观政策将更加积极有为,扩大内需,稳定楼市,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和外部冲击,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融资环境方面,2024年12月政治局会议定调货币政策“适度宽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适时降准降息”,在上述政策指引下,央行将综合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和宽松的社会融资环境。城投债方面,短期来看,化债背景下,城投企业实质性违约概率仍然较低,长期来看,城投企业化债和退平台的截止点为2027年6月,退平台后,城投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联将有所弱化,弱区域债务负担较重城投企业的信用风险仍值得关注。房企债方面,虽然近期政策持续出台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但居民购房意愿短期来看仍有不足,商品房销售仍在探底,房企流动性压力仍存,行业风险可能进一步出清,需警惕前期已展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的风险。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资产支持证券持续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
[2]其余5项指引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审核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分类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特定品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4]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国际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债和项目收益票据。
[5]包括一般公司债和私募债。
[6]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交易商协会ABN、证监会主管ABS和银保监会主管ABS。
[7]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债、《LD乐动体育下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债和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
[8]包括可转债、可交换债、国际机构债和同业存单。
[9]短融、超短融、短期公司债和其他无债项评级的债券使用其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其他为债项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统计样本不包含私募债。
[10]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11]含外资企业。
[12]按照Wind三级行业划分。
[13]联合资信认为当出现下述一个或多个事件时,即可判定债券和主体发生违约: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包括在既定的宽限期内)及时支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或被接管、被停业、关闭;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且其中债权人做出让步或债务重组具有明显的帮助债务人避免债券违约的意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包括债权人减免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利率、延长债务期限、债转股(根据转换协议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资本的情况除外)等情况;联合资信认定的其它事件。但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时,不视作债券/主体违约:如果债券具有担保,担保人履行担保协议对债务进行如期偿还,则债券视为未违约;合同中未设置宽限期的,单纯由技术原因或管理失误而导致债务未能及时兑付的情况,只要不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并能在1―2个工作日得以解决,不包含在违约定义中。新增违约发行人是指发行人在统计期之前未发生违约本年度发生违约的发行人,包括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违约发行人。
责任编辑: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