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张银行罚单让一起令人震惊的骗贷案件浮出水面。故事的主角是仅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苏权,他利用自己和亲属的职务便利在子洲农商银行内精心编织了一张庞大而复杂的骗贷网络,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行骗长达七年。
1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披露,时任子洲农商银行稽核审计部副经理苏权,因为违规办理冒名借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陕西子洲农商行是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的县级农商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这起罚单的背后是苏权行骗案。同时,本案诸多细节皆令人咋舌,比如苏权通过多名无担保资格人员虚构贷款申请,包括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等。此外,下岗后失去放贷资格的苏权并不收手,继续利用亲属职务便利行骗。
通过多名无担保资格人员虚构贷款申请 自骗自审
苏权的骗贷之路始于2006年。时任子洲某某社城关信用社主任及某某街某某社主任,苏权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万治优、贺保伍等人拉拢他人,或直接召集无辜人员充当借款人与担保人。在他的指使下,这些人提供虚假的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成功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
自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苏权的骗贷手段愈发猖獗。他充分利用自己在子洲县农商行的工作便利,亲自或指使他人召集大批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的人员,包括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甚至将目光投向了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特殊群体。苏权凭借自己信用社主任的身份,打着投资房产等生意的幌子,信誓旦旦地承诺由自己还款,或者以发放贷款为诱饵,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随后,他又指使这些人虚构事实,提供包括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以及虚构贷款用途等在内的一整套虚假信息资料。而苏权本人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在隐瞒贷款实际用途为自己所用的情况下,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在这一系列骗贷过程中,苏权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例如,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 6月12日,他本人或通过万志优、牛军、牛鹏、石小峰等人,纠集了牛某某、王某某等 21 名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苏权虚构投资生意和贷款用途,并承诺自己还款,成功骗取这些人充当贷款人。之后,苏权又指使这些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苏权则以第一责《彩名堂计划软件最新版本》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在隐瞒自己用款的真相后,顺利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21笔,共计1050万元,这些款项无一例外均被苏权非法占有,直至案发仍拒不归还。
再如,在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苏权利用或者串通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等10名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进行互贷互保。他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使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同样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下岗后利用亲属职务便利 继续行骗获贷1232万元
更为恶劣的是,当苏权下岗失去发放贷款的资格后,他并未就此收手,反而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县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继续行骗。苏权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为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这些贷款被用于偿还他此前的债务或其他个人支出,且同样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在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苏权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高润、师伟等 17 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他们隐瞒骗贷情节后,使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成功诈骗贷款17 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权指定账户,被苏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至案发。
在2015年3 月2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苏权、苏某某伙同借款人高永伟、张生才、吴兴文、高浪、张彦军、李荣,以上述同样的诈骗方式获取银行贷款6笔,共计299万元。其中苏权获取209万元用于归还其债务或个人挥霍,其余90万元由高永伟等8人获取,但所有贷款均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从 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18日,苏权、苏某某还违规要求贷款人余小锋、张永东、李文奇、师胜等人为其套取贷款,先后累计套取贷款5笔共计190万元。其中借款人余小锋等人共使用60万元(均已归还),而苏权从中套取13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综上,苏权利用其工作便利或苏某某工作便利在子洲县农商银行,实际诈骗贷款共计 4282 万元。其中,利用自己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63笔3115万元(归还的贷款35万元已剔除);利用其弟苏某某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28笔1167万元(归还的贷款65万元已剔除)。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决苏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权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之后苏权发起上诉,他称自己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声称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县农商银行形成 “以物抵债” 的偿还方案;并将责任推给子洲县农商银行,称其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而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20 年8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判决,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责任编辑:曹睿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