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企业名誉权
最高法强调,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中,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布“黑稿”,诋毁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侵害企业名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的高度关联,结合案涉言论发布的具体情境等因素依法认定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充分保护。
案例6中,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且已引发较大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损企业权利救济的紧迫性,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有损企业名誉的行为,防止了损害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聚焦网络侵权形态
最高法指出,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实施,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此应予充分关注和重视。本次发布的案例基本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带来司法认定的复杂性,对人民法院恰当确定行为边界、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大考验和更高要求。
案例3中,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给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判令企业征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强化对其他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识,促进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和谐互动与良性发展。
案例5中,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有助于明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避免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名誉,同时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
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
最高法表示,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媒体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客观上造成“抹黑”企业名誉的后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
在赔付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了 ♑要进行“清单管理”,并由省级医疗保障机构指导省级承保机构根据 ⛹规沙巴体育赌博是不是假的定,对拟纳入赔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组织谈判。虽然惠民保的保费规模比较小,还处于发展早期, ⛶但仲崇明对惠民保的“集采”还是比较乐观的 ♐。他指出,在与药企等 ❤医疗公司的合作中,惠民保因为赔付率高、聚集了大量用户等方面的 ⏱优势,反而可以成为商保的先头部队。所谓“外行看 ♐比例,内行看基数”,一般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参保 ⚾人等比较分散,赔付率较低,而且仍然以费用赔付为主,对医疗企业 ❎来说,合作的契机可能还不如惠民保。
近期 ♑,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密集出台多项个 ☺人养老金管理制度和业务实施细则 ☻,从整体政策安排上,进一步规划 ✌“十四五”期间境内养老金融市场发展。
本报记者 莎拉波娃 【编辑:李中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