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西藏证监局表示,华林证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 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林证券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文章作者:唐燕飞
原标题:因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 华林证券收到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