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一罚三!
当事人申诉称,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4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证监会表示,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操纵4股盈利约2400万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冯越峰、宋晓平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间,冯越峰长期派遣交易员携带电脑前往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交易员在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期间,分别听从冯越峰、宋晓平的指令下单交易。宋晓平及其员工也曾在冯越峰办公场所下单交易。
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相关统计表、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和宋晓平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手段,共同影响 “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纵“镇海股份”亏损3356.85万元。两账户组操纵“美芝股份”获利877.98万元。两账户组操纵“华体科技”获利846.51万元。两账户组操纵“日盈电子”获利680.81万元。
综上,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共同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以上合计获利约24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报表、QQ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冯越峰、宋晓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被罚没约9600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账户控制关系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二,在合谋操纵认定方面,冯越峰未与宋晓平合谋操纵,仅凭交易员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合谋,证据不足。
第三,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四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涉案行为持续至2017年10月11日,而对冯越峰的立案调查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5月19日,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第五,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冯越峰与宋晓平合谋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越峰及交易员的询问笔录、交易员的QQ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汇总表等证据,以及双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盘中拉抬股价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谋操纵。
第三,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的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证监会于2019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上述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时效之内。
第四,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五,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2400万元,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1269万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万元;处以约7200万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3800万元、由宋晓平承担约3400万元。
责编:汪云鹏
校对:刘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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