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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券业行家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溯及既往”,引发圈内外的热议。顺手一翻,行家发现一起涉及私募机构的诉讼,可能因此“反转”。

  私募涉诉

  在金融领域,“法外狂徒”毕竟是段子,“涉诉纠纷”却颇为普遍。即使有着专业背景,一旦成为当事人,恐怕也难以“自证”。

  来自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简称:潼南法院)的公告显示,自然人刘某某诉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友潼基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4)渝0152民初1030号,在今年4月开庭。

  企查查显示,被告方友潼基金带有“私募基金”的标签。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潼诚基金),则是持牌私募。

  查询中基协备案信息,潼诚基金备案于2016年8月,11名全职人员中有9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旗下8只存续产品中,友潼基金并没有任何“异常”提示。

  要知道,重庆辖区私募机构现有146家,其中4家规模超过百亿;3家规模在50-100亿;包括潼诚基金在内的8家私募,规模在20-50亿之间。

  而这家规模可观的私募,卷入了数量众多的诉讼案件。企查查显示,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外,案由还包括“股东出资纠纷”。

  二审“反转”

  对照公开信息,行家发现部分案件,出现了一脉相承的关系。

  今年12月17日,潼南法院开庭审理(2024)渝0152民初6501号案件。原告方为刘某某,被告方为友潼基金和自贡万合盛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合盛业)。

  启信宝显示,2020年10月,友潼基金退出所持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洲誉新能源)30%股份,万合盛业新增为洲誉新能源持股30%的股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一中院)在今年9月做出(2024)渝01民终9508号裁定书。其中提及,友潼基金不服(2024)渝0152民初1030号判决,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友潼基金向万某公司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万合盛业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此情形下,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为此,重庆一中院认定,“万某公司属于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万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做出裁决:撤销(2024)渝015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发回潼南法院重审。

  这里出现的“万某公司”,是否就是与友潼基金有着股权承接关系的万合盛业?行家不得而知。

  然而,问题可能还不止于此。

  重庆一中院的裁定书,援引的正是前述引发争议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而这一法条,经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不溯及既往”!

  “最高”指示

  据媒体报道,今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提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2月24日批复: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当日起施行。

  就行家所知,设置这一法条的初衷,或许是为了堵上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逃债”的漏洞,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却也加大了正常的股权转让的风险,使得“前任”股东变相为“现任”股东兜底。

  如今,在“最高指示”示范下,刚刚开庭重审的这起案件,是否会“与时俱进”?作为不明真相的群众,朴素的判断是非对错,是否会出现180度转弯?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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