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丽华
发于2023.6.5第总第1093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预防和惩治性侵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面临的共同挑战。
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的是,尽管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现实中未成年人在遭遇或可能遭遇性侵后,想要维权仍面临很多复杂问题。有些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仍生活在挫折、恐惧甚至绝望之中。
维权困境
当前,部分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是,不少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并未进入《55世纪购彩票计划师》司法机关视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以后怎么办?看似只要受害人报案就行,但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要复杂得多。首先,很多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对犯罪分子利用性器官接触或者抚摸敏感部位等行为的性质,懵懂无知。有的犯罪分子是亲属或老师,有的受害未成年人受到威胁恐吓。所以由于不懂,或者考虑亲情、出于恐惧,很多受害的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很长时间都不会告诉父母,更不会主动报警。
其次,一些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即使与父母进行了沟通,父母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也往往存在很多困惑。比如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犯罪分子的恐吓问题,报警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名誉损害问题等。有些时候,案件会经历了一个痛苦且茫然无助的家庭内部纠结期。
此外,当有些未成年人将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告诉父母后,部分父母不仅不会去报警,还会对受到伤害的孩子进行指责。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小题大做,有些行为只是熟人之间的亲密表示,并不存在猥亵;有的父母认为,受到猥亵甚至强奸是由于孩子自己不够谨慎、检点,孩子自身存在过错。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上述态度,导致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视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每5名女性和13名男性中就有1名被报告在童年时期遭受性虐待,估计有1.2亿女孩和7300万男孩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尽管各国关于性侵的定义及标准存在差异,上述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联合国的相关数据也提醒我们,有不少性侵案件仍旧掩盖在孩子甚至家长们的内心深处,受害人仍旧在承受着侵害带给他们的屈辱和恐惧。
二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仍然面临立案难的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立案的过程往往并不顺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审查立案的首要标准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即要有基本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很多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往往在私密场所发生,未成年人由于年幼不懂如何保存证据,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尤其是那些受到熟人侵害的案件,被害未成年人更是没有能力获取证据。公安机关也因此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不能及时立案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受到侵害的孩子及家长感到委屈、愤怒;关键证据毁损或灭失,即使公安机关后续立案,也面临取证难题;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检察机关或法院难以定罪。所以,有些案件由于未及时立案,司法人员即便认为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也不得不做不起诉处理,或者法院最后判决犯罪分子无罪。这导致受害人及其家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
三是,由于有些案件办理得并不专业,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未成年人被性侵属于非常复杂的一类案件,由于有些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尽管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一站式”询问的做法,但在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还是要分别询问被侵害未成年人,有时公安机关就要询问多次,这导致被害人不得不重复回忆受伤害的过程;在有的案件中,司法部门要反复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某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承受着来自同学、老师、乡邻、亲戚等方面的压力;有些司法人员办案态度生硬,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接受询问时,感觉似乎自己才是犯罪分子,不仅没有感受到关爱和支持,反而感受到了压力甚至质疑。这些未成年人所遭受的不仅是性侵的伤害,很多时候,犯罪侵害是短暂的,但“二次伤害”是持续的,其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四是,网络空间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充斥在互联网上的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不良内容,刺激了更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网络成为了犯罪分子联络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工具,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了猥亵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场所。比如:网络上越来越常见的“文爱”“嗑炮”,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挑逗、猥亵和伤害。由于这类案件发生在网络空间,往往难以被发现。再如,有些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对大量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从而与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关系,而后再通过胁迫、利诱等手段在线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有的甚至约到线下实施性侵害。
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相关,由于不少父母不了解相关情况,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对一些涉案证据信息迅速进行销毁,这不仅进一步增加了立案的难度,也增加了取证及办理案件的难度。
如何破解维权难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为何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帮助。
尽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但由于缺乏专业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仍难以获得这些专业的关爱和帮助。
当前,我国除了要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整体的业务能力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类服务机构,主要是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其中最迫切的是要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业律师。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面临很多困惑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专业的法律援助。比如,其所遭遇的事件,应该判定为熟人之间的爱抚还是猥亵?实施者的相关不当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若是要立案,需要做哪些准备?需要提交哪些基本证据?如何保存证据?立案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公安机关若是不予立案,应该如何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与不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如何在不同阶段主张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何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的名誉和隐私?这些工作都需要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不少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出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有些孩子患上了抑郁症、自闭症或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严重者会出现自杀倾向。他们普遍需要社工、心理咨询师的帮助,而目前中国较为缺乏相关专业的社工和心理咨询师。
鉴于此,我认为中国有必要及时构建起有效的关爱、帮助被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要建立起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从未成年人第一次报案起,就要开展关爱、帮助工作。即便到最后由于认知差异、证据不足等原因未予立案,也要给予相关未成年人足够的关爱;
在研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时,要充分认识到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司法机关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
必须彻底解决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或可参照未成年人被拐卖案件的制度,只要未成年人报案,声称遭受性侵,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立案。举证方面,由被害人提供证据转向由司法机关搜集、调查取证,将被害人的相关责任转移到公权力部门,以减轻被害人的压力;
要加大对司法机关基层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的敏感性,提升办案能力。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以及“一站式”询问制度,避免反复询问,有效预防“二次伤害”;
净化网络空间,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要担负起责任。建立平台企业的防性侵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在平台上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于一些在线上发生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平台企业是有责任的,其有义务对那些与平台相关的未成年性侵受害者及时提供帮助;
建立针对性侵被害人的法律帮助制度,开设专门热线,让未成年人或其家长能及时进行咨询,对需要帮助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心理、社工等方面的帮助;
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公益组织筹集更多资金,培养一批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依托这些社会组织培养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若是没有专业的人员维护和践行,最终也难以落到实处。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