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这起离婚纠纷中,原告陈女士表示,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丈夫酗酒,性格暴躁,她受到言语侮辱及家暴。除了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外,陈女士还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丈夫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离婚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昨天,朝阳法院根据《《168极速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朝阳法院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案主审法官黄河介绍,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是根据新规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现实困难,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补贴、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投资型保险、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以及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
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