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格隆汇
代价须由公司以现金支付。目标公司2为于中国成立的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主要在中国从事生产及销售功能性及环保新材料。
董事会认为,股权转让将有助集团凭藉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的高新技术,进军中国环保新材料制造业以扩大集团的业务范围,亦有利于集团不时寻觅合适的投资机会,以拓展新材料行业创新业务及增强集团长期增长潜力。监于中国市场潜力优厚,倘该新业务分类得以落实,预期可为集团带来持续的收入增长。因此,董事会认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符合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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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须由公司以现金支付。目标公司2为于中国成立的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主要在中国从事生产及销售功能性及环保新材料。
董事会认为,股权转让将有助集团凭藉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的高新技术,进军中国环保新材料制造业以扩大集团的业务范围,亦有利于集团不时寻觅合适的投资机会,以拓展新材料行业创新业务及增强集团长期增长潜力。监于中国市场潜力优厚,倘该新业务分类得以落实,预期可为集团带来持续的收入增长。因此,董事会认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符合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