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中央社、中时新闻网等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条文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意图使他人出境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从现行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招募对象为18岁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将加重二分之一;具有公务员身份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身份,若犯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刑期同样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三读通过的条文还扩大了没收范围,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参加、招募、资助之组织的所有财产,除应发还给被害人者外,应予没收。原“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的相关规《沙巴体育app官网登录买球APP》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就不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