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叶激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7月18日,聆达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王某育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前期与杭州伯翰签订的《合伙份额收购意向书》并另行与金寨光电签署《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意向协议》,该事项后续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聆达股份7月18日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2年6月18日,公开于2022年7月18日。刘某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叶激艇内幕交易“聆达股份”
(一)叶激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东存在联络接触
一是叶激艇与刘某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话联系,2022年6月18日至7月18日期间,二人共通话20次。二是叶激艇和刘某东的办公室在同一楼层,且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常(平均两三天)在一起打麻将。
(二)叶激艇利用“叶激艇”证券账户交易“聆达股份”
(三)资金来源及划转情况
(四)叶激艇交易“聆达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买入“聆达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6月18日,黄某初次与王某育、刘某东见面,6月20日,叶激艇首次买入“聆达股份”;7月1日,黄某与王某育、刘某东见面,6月28日和7月1日,叶激艇大量买入“聆达股份”;7月6日,黄某与刘某东联系,7月8日至9日,黄某召集谈判团队到厦门与王某育商谈合伙份额转让事宜,7月8日和7月11日,叶激艇再次买入“聆达股份”。
二是买入“聆达股份”时间与叶激艇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东联络接触的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6月18日,叶激艇与刘某东通话联络,6月20日,买入“聆达股份”;6月24日,叶激艇与刘某东2次通话联络,6月28日和7月1日,买入“聆达股份”;7月6日和7月7日,叶激艇与刘某东5次通话联络,7月8日,买入“聆达股份”;7月9日,叶激艇与刘某东通话联络,7月11日,买入“聆达股份”。同时,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常(平均两三天)见面打麻将,时间与叶激艇买入“聆达股份”基本一致。
三是买入“聆达股份”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存在首次买入“聆达股份”、卖出长期持有的其他股票用于买入“聆达股份”的情形。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注册领取19元体验金》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韦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