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查明,紫天科技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控股股东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安常投资)持有3,35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0.67%,是紫天科技的控股股东。2023年3月31日,安常投资持有的3,350万股“紫天科技”全部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中3,310万股为首轮冻结)。2023年4月3日,紫天科技和安常投资知悉前述安常投资所持3,31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0.42%)被冻结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紫天科技应当及时披露安常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19日才发布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需。根据相关规定,安常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知悉其持有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被冻结情况后,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紫天科技,但安常投资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首次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故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紫天科技、及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4月19日,紫天科技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3年5月30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年11月14日,紫天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yabo手机登录app》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