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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6 18:05

  中新网2月26日电 最高检26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串并审查、协同发力,成功追诉重大涉黑案——刘某燕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二:除夕夜醉驾致伤多人依法从重处罚——贾某坤危险驾驶案

  案例四:“零口供”、无目击证人成功抗诉改判被告人死缓——马某林抢劫抗诉案

  案例五:依法认定重大立功,鼓励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幸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

  案例一

  串并审查、协同发力

  成功追诉重大涉黑案件

  ——刘某燕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燕,男,无业。因吸毒、故意毁《盛兴彩票注册登录》坏财物等违法犯罪多次被行政、刑事处罚。

  被告人易某、蓝某柯等其他20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燕、易某、蓝某柯为控制地下赌博场所,扩大势力范围和影响,决定相互结盟,形成以被告人刘某燕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购买大量作案凶器,集中保管、使用,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并在当地形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抢劫、贩卖、运输毒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手段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24年3月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刘某燕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提起公诉。9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抢劫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刘某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刘某燕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关联串并、深挖细查,敏锐发现涉黑犯罪线索。2023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燕指挥众多组织成员持凶器抢劫陈某等人押运的海洛因70余千克,并将其中部分海洛因分赃给组织成员贩卖牟利。后该案案发被查,8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燕等人贩卖毒品、抢劫案报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注意到,该案并非普通抢劫毒品案件,涉案人员纠集过程组织性强、层级关系明显,体现了较强的组织特征,毒品和毒资分配情况也表明该案同时具有豢养组织成员的经济特征,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涉黑犯罪线索,要求继续追查。该案涉案人数多,到案有先后,前期公安机关将全案分成7件个案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串并审查关联案件,进一步明确该组织可能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二)强化提前介入、诉前引导,检警合力攻坚查清涉黑事实。一是配强办案力量,明确补侦方向。为查清事实,公安机关增加办案力量,组建新专案组,检察机关由3名资深检察官组成专案组同步审查、引导侦查。重点围绕刘某燕等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管理、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架构,组织结盟、成立,以及刘某燕等人对当地地下赌场进行非法控制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调查取证。二是发挥诉前引导作用,高效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刘某燕等人立案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键信息实时共享、重要证据及时审查、重要节点及时会商,确保侦查取证严格依法、全面到位。检察机关通过退补以及边介入边审查边引导取证的方式,在半年时间内会同公安机关深挖扩线,补充证据材料182册,查明新增有组织的犯罪事实42起、违法事实10余起,基本查清刘某燕等人的涉黑事实。

  (三)加强起诉审查,补充完善证据,夯实指控证据体系。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审查梳理证据,边审查边补证,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450余条,尤其是强化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审查、补证。通过细化梳理组织特征,查明该涉黑组织系由刘某燕、易某、蓝某柯三个团伙勾结联合“结盟”形成,2021年8月20日,为帮他人解决赌场纠纷,该组织纠集40余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在闹市区持重型砍刀、木棒聚众斗殴,树立恶名,成为组织正式成立的标志性事件。检察机关还查明,该组织购买大量作案凶器集中保管,直接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实施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插手他人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造成24名被害人受伤,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普通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线索发现、核查以及风险排查。对黑恶组织惯常实施的犯罪的警情、线索、案件,重点审查、串并分析、建模深挖,及时发现掌握乱生恶的动向、恶变黑的线索和信号。在提前介入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等办案活动中,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确保打早打小、打准打透,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保持严惩黑恶势力高压态势。

  案例二

  除夕夜醉驾致伤多人依法从重处罚

  ——贾某坤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坤,男,个体。

  2024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坤吃完年夜饭后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前方行人刘某等6人发生碰撞,造成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贾某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毫克/100毫升,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豪等5人伤情均为轻微伤。经认定,贾某坤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坤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2月23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以贾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6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月28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贾某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贾某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罪名。该案因醉驾造成多人受伤,后果严重,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在案证据,核实相关证据。检察官到案发地实地走访,驾车模拟犯罪嫌疑人行进路线,查清案发时段该路线车流量、人流量等情况。结合在案证据和实地调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贾某坤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不存在故意冲撞、二次碰撞等情况,行车速度不快,主观心态上不是放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害,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贾某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毫克/100毫升,且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理情节,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贾某坤除夕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从重处理情节,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从快提起公诉。为准确处理该案,2024年2月26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7人,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件事实和情节,讲明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该案提出从重处罚的建议。2月26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综合考虑其前述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首的从宽处理情节,提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多人受伤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核实证据,结合行车速度、冲撞行为、主观心态等情节,准确区分认定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醉驾虽然是轻微刑事犯罪,但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三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某华,男,个体。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商务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检查,从该车天窗和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暗格内查获疑似巴西红耳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经鉴定,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起公诉。9月1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2022年10月25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对查扣的涉案红耳龟对我国本土生态资源的入侵性、危害性等问题加强鉴定和评估,并围绕易某华明知自己车辆中携有应依法向海关申报的活体动物仍非法携带入境的主观故意加强侦查取证,确定本案查获的红耳龟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二)把握起诉重点,准确适用法律。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如何认定外来入侵物种、非法引进行为、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等方面全面审查,邀请侦查机关、鉴定部门共同召开案件研讨会,确定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未依法向海关、检疫等部门如实申报,从境外携带《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中的动植物活体进境的,认定为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将行为人实施瞒报、隐匿行为认定为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将涉案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价值2万元”的标准作为定罪的价值参考。

  (三)加强释法说理和出庭公诉,提升以案释法效果。一是针对侦查阶段易某华辩称自己事前不知道车上有夹带巴西龟、不具有非法引进故意等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出示易某华非法改装涉案车辆形成藏物暗格、以同样夹藏手段进行走私的前科记录、海关现场查验视频、本人自我陈述材料等证据,促使易某华放弃侥幸心理,在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服法。二是发挥庭审法治教育效果,商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庭审中,检察官运用多媒体直观出示证据、指控犯罪,在全面客观还原案件真相的同时,展示了涉案物种非法引进后的扩散风险及对我国生态安全的破坏力,并当庭开展法治教育,就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危害性进行宣讲,取得良好出庭效果和教育警示效果。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应当以相关前置规范为依据,可以根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情节严重”的判断,可以根据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注重对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携带入境的物种属于“活体动植物”、是否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落实申报义务等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和审查分析。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外来入侵物种案,通过办案有力惩治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潜在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发挥警示作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案例四

  “零口供”、无目击证人成功抗诉

  改判被告人死缓

  ——马某林抢劫抗诉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无业。

  2015年5月25日晚,马某林驾车(车系从堂弟处所借)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红接至和政县。5月26日起,马某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持怡某红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人民币28.4万元。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怡某红的储蓄卡及人民币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怡某红尸体。经鉴定,怡某红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怡某红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证实,怡某红手机号码与马某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甘肃省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怡某红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林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临夏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

  2019年6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决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改判马某林死缓,并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细致深入审查案件。检察官认真审阅全部卷宗22册、光盘71张,鉴定意见17本,先后两次提讯原审被告人马某林,并实地查看马某林作案路线,包括马某林家、被害人鞭炮铺、所住小区、埋尸地等重要涉案场所,进一步增强了直观感受,并组织原现场勘察人员、审讯人员、法医及省、市院承办检察官等召开座谈会,通过一线办案人员讲述,了解到一些案卷中未体现的案件细节。

  (二)围绕原判不予认定理由,下级检察院提抗理由和马某林无罪辩解加强针对性审查。一是围绕原判关于“认定马某林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并抢劫其财物的证据不足”的理由,着重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围绕下级检察院提抗理由,审查其提请抗诉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查认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托原来调取的被告人马某林与被害人怡某红使用的手机信号数据,协同检察技术人员、法医,委托有关部门运用专业定点测量仪器进行重新精确测量,进一步确认马某林与怡某红手机信号在案发期间分别在怡某红店铺附近、马某林家里、银行附近、埋尸地并轨运行,足以认定马某林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抢劫其财物的事实。三是针对无罪辩解,审查并调取新证据予以反驳。马某林一直辩称案发当晚受王某龙委托将被害人接到和政县,并在和政县一汽修厂门口交给王某龙。最高检指导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调取了王某龙手机在案发时间段的信号轨迹未出现在和政县而是在其他地方的新证据,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实王某龙没有作案时间,排除原判认为有第三人作案的嫌疑。

  (三)依法慎重,切实把好案件抗诉关。一是与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中的技术证据问题反复沟通,进一步释疑解惑。经深入分析论证,进一步增强了“涉案车辆副驾驶位置乘坐人就是怡某红”的内心确信。指导甘肃省检察院与侦查机关、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反复沟通,进一步排除本案有关疑点。二是认真制作抗诉书,针对原判不予认定马某林抢劫罪的理由进行充分说理和论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最高检持续加强对下指导,并组织庭审观摩、评议。

  【典型意义】

  马某林抢劫抗诉案是党的二十大后最高检决定抗诉的首个重罪案件,作为“零口供”、无目击证人的疑难复杂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如何审查被告人无罪辩解、如何借助技术性证据办理案件,如何综合审查证据,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案从2015年案发,到2024年改判,历时十年,三级检察机关上下齐心、持续发力、接续抗诉,形成监督合力,维护了司法公正。马某林抢劫抗诉案是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是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果。

  案例五

  依法认定重大立功,鼓励见义勇为

  ——社区矫正对象幸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幸某,男,2023年11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幸某在江西省万安县某乡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幸某能够积极接受教育管理,各方面表现良好。

  2024年3月11日下午5时左右,幸某发现一名老人跌落赣江并随江漂流,见此情形,幸某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水中勇救落水老人,后老人被成功营救。3月15日,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幸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2024年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发现。救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查看表彰决定,并与万安县社区矫正机构确认,发现见义勇为者系社区矫正对象幸某。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幸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情形,符合减刑条件。

  (二)调查核实。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将幸某见义勇为救人的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并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救人事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通过走访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当地社区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调取幸某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救人经过,经核查,幸某见义勇为的情况属实。二是审查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全面调取幸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询问幸某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到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是召开听证会论证是否构成重大立功。鉴于幸某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经媒体传播报道,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论证幸某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情形,2024年4月1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当事人等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幸某见义勇为行为成功挽救了群众的生命,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同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万安县司法局对幸某提请减刑。

  (三)监督意见及结果。2024年4月1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万安县司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监督县司法局启动对幸某提请减刑程序。4月7日,万安县司法局向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提请减刑建议书。4月23日,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就本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5月8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月2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有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裁定生效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万安县司法局召开法治教育大会,邀请幸某、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代表、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会。万安县司法局宣读了人民法院决定减刑的裁定,检察官现场解读社区矫正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开展法治教育宣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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