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1月5日电 (记者 张添福)记者5日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青海省已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据悉,最新制定的《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部分,阐明了一般程序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说理,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裁量审核、自查自纠、稽查监督、工作考核等要求。
上述制度“裁量基准”部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裁量系数,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记者《10bet官方版app》发现,在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分三种裁量情形与后果,如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