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梧桐树下V
据监管函描述,西南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核查;
2、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
3、未对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予以充分核查;
4、对发行人现金分红合理性、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核查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保荐人未对上述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二、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保荐人未对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对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三、未对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予以充分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大额拆出资金的情形,关联方将自发行人处拆借得到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关联方偿还拆借资金及利息的具体来源之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控制的企业大连远洲东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涛房地产)的预售房款。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方偿还拆借资金的资金来源核查不到位。东涛房地产向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工业)以及大连东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涛投资)合计转账 2290 万元,均用于偿还拆借资金。保荐人未对东涛房地产上述资金来源予以充分核查。
二是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方拆借资金用途的核查不到位。2020年6月,东昌工业收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浙江高宇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拆出资金1000万元后将上述款项转入东涛投资。东涛投资将该笔资金同东昌工业转来的其他资金合计4590万元转给东涛房地产,东涛房地产收到资金后向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转账 5000 万元。上述情况与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东昌工业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拆借的资金“用于东涛房地产向瓦房店市财政局支付土地出让款,以及用于东昌工业向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买东涛房地产股权的转让款”的核查意见不一致,保荐人未对上述不一致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四、对发行人现金分红合理性、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三次现金分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红款后,随后即转账给亲友,保荐人称相关转账主要为归还借款,但未获取相关借款凭证、还款流水记录或者购房凭证等核查证据或者仅以当事人归还借款为由而未进一步核查初始借款的资金流向。二是东昌工业以及发行人两名法人股东收到的分红款通过自然人朱某账户归集后,转给自然人郑某。保荐人称因郑某已归还前述资金,未核查相关借款的资金流向。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与自然人张某、田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保荐人称已取得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和借款协议等资料,但在保荐工作底稿中并未见对应核查底稿。同时,钱云冰存在通过微信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况,保荐人虽已获取钱云冰微信转账记录,但该微信转账记录不完整。四是保荐人执行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中存在遗漏函证银行账户、未对发函收件地址及回函发件地址执行充分核查程序等问题。保荐人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实际执行的核查工作与披露的核查工作不符。
西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本所决定:
对西南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西南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西南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6月20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立信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经查明,立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立信所未对上述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二、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立信所未对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对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三、未对发行人现金分红、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三次现金分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红款后,随后即转账给亲友。二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两名法人股东收到的分红款通过自然人朱某账户归集后,转给自然人郑某。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与自然人张某、田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同时,钱云冰存在通过微信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况。立信所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立信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立信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孔辉焕、郭蒙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孔辉焕,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郭蒙蒙,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违规事实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孔辉焕、郭蒙蒙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孔辉焕、郭蒙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核查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保荐代表人未对上述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二)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保荐代表人未对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对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三)未对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予以充分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大额拆出资金的情形,关联方将自发行人处拆借得到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关联方偿还拆借资金及利息的具体来源之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控制的企业大连远洲东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涛房地产)的预售房款。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联方偿还拆借资金的资金来源核查不到位。东涛房地产向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工业)以及大连东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涛投资)合计转账 2290 万元,均用于偿还拆借资金。保荐代表人未对东涛房地产上述资金来源予以充分核查。
二是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联方拆借资金用途的核查不到位。2020 年 6 月,东昌工业收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浙江高宇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拆出资金 1000 万元后将上述款项转入东涛投资。东涛投资将该笔资金同东昌工业转来的其他资金合计 4590 万元转给东涛房地产,东涛房地产收到资金后同日向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转账 5000 万元。上述情况与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东昌工业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拆借的资金“用于东涛房地产向瓦房店市财政局支付土地出让款,以及用于东昌工业向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买东涛房地产股权的转让款”的核查意见不一致,保荐代表人未对上述不一致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四)对发行人现金分红合理性、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三次现金分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红款后,随后即转账给亲友,保荐代表人称相关转账主要为归还借款,但未获取相关借款凭证、还款流水记录或者购房凭证等核查证据或者仅以当事人归还借款为由而未进一步核查初始借款的资金流向。二是东昌工业以及发行人两名法人股东收到的分红款通过自然人朱某账户归集后,转给自然人郑某。保荐代表人称因郑某已归还前述资金,未核查相关借款的资金流向。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与自然人张某、田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保荐代表人称已取得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和借款协议等资料,但在保荐工作底稿中并未见对应核查底稿。同时,钱云冰存在通过微信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况,保荐代表人虽已获取钱云冰微信转账记录,但该微信转账记录不完整。四是保荐代表人执行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中存在遗漏函证银行账户、未对发函收件地址及回函发件地址执行充分核查程序等问题。保荐代表人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实际执行的核查工作与披露的核查工作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保荐代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孔辉焕、郭蒙蒙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璐瑛、濮琪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璐瑛,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濮琪纬,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陈璐瑛、濮琪纬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明,陈璐瑛、濮琪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二、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对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三、未对发行人现《葡萄京娱乐场9455》金分红、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三次现金分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红款后,随后即转账给亲友。二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两名法人股东收到的分红款通过自然人朱某账户归集后,转给自然人郑某。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与自然人张某、田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同时,钱云冰存在通过微信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况。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陈璐瑛、濮琪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璐瑛、濮琪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璐瑛、濮琪纬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12 月27 日
关于对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海市金岭路 199 号;
钱云冰,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丁颖,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
唐秀智,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文秀,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发行人对是否存在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等事项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
(二)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钱云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丁颖、总经理唐秀智、财务总监宋文秀未能诚实守信,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一、对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钱云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丁颖、总经理唐秀智、财务总监宋文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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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志红 【编辑:樊钟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