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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4 09:26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居间人三者以市值管理合作为名,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违法案件。

  证监会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5亿元,并处以4.96亿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61亿元。

  策划“市值管理”

  汇海宏融董事长林某与劲拓股份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吴某为朋友关系,两人均为长江商学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君如资产陈某与汇海宏融董事长林某就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及双方合作事宜多次沟通,并签订协议,约定由汇海宏融董事长林某帮助君如资产与劲拓股份董事长吴某达成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君如资产陈某则承诺将相关收益分配给汇海宏融董事长林某作为回报。在此期间,经由汇海宏融董事长林某居间,君如资产陈某顺利接洽劲拓股份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某,三方合作开展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资产员工将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进展状态更新为“完成签约,募集资金中”。之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联系券商分析师配合发报告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上述3人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经计算,3人操纵行为获利1.65亿元。

  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方面,陈某、吴某等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密集发布利好公告,联系证券分析师配合发布研究报告,以及组织员工在股吧发贴等方式,拉抬“劲拓股份”股价。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个交易日内,劲拓股份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购公告7份,5%以上股东君如资产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份,中标及销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机构调研11次。

  同时,吴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某中型券商等机构的分析师,配合《c81彩票app旧版本》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频繁发布关键事项点评、深度报告等,吸引投资者买入“劲拓股份”。陈某则指使属下员工在东方财富网的“劲拓股份”股吧发帖、评论,诱导投资者买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劲拓股份”股价从14.85元/股涨到19.92元/股,上涨34.14%。期间,“劲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盘价达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涨69.63%。

  证监会认为,3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申辩:“股吧”发帖不足以影响股价

  陈某在部分申辩意见中提出:东方财富网“股吧”是公众讨论平台,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在“股吧”发帖不足以影响股价。

  吴某在部分申辩意见中提出: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的行为。劲拓股份在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发布的证监会认定的21份利好公告均是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按期发布,吴某不存在控制公告发布节奏影响股价的情形。

  一是启动股份回购的原因是,2018年底韩国政府封锁柔性屏的相关设备,国内相应的生产厂商都以较高的薪资挖走劲拓股份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正努力突破柔性屏的关键技术,为此不得不通过股权激励稳定技术人才。将回购金额下限由5000万元调高至1亿元,是经过公司管理层内部讨论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大规模地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且公司在2018年底的货币资金余额为5885.01万元,银行理财资金余额16,703万元,银行授信额度24500万元,公司合计可支配资金约为41179.18万元。此外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12210.47万元。劲拓股份在12个月内的时间内有足够的能力和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二是2019年2月14日发布的君发资产增持公告属于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发布的公告。君如资产作为市场上并不知名的私募机构,增持1%的消息也不属于重大利好,且公告后股价有大幅下跌。

  三是从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劲拓股份除了发布2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还在3月8日发布了2019年一季度业绩预亏公告。由于劲拓股份股价主要在3月至4月上涨,此时公告扭盈为亏,反而会打压市场。

  四是关于机构调研公告,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劲拓股份是否生产3D贴合设备以及进展比较关注,在2019年2月19日起密集地来劲拓股份进行调研。劲拓股份公告机构调研符合规定,且吴某也无法控制机构来劲拓股份调研的时间。

  五是2019年4月11日中标公告是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布,其公告的中标金额8120万元与4月26日公告的合同金额5424万元存在差异,是采购方根据生产需要自主决定的,为了维护和大客户的关系,劲拓股份及吴某只能配合采购方调整合同总价。

  六是吴某不存在授意相关人员联系分析师的情形,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支持。

  证监会不认可其申辩

  针对陈某、吴某辩称其未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证监会认为其申辩不能成立。

  其一,陈某作为君如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对君如资产增持“劲拓股份”及其信息披露有完全的主导权。君如资产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减持。当天股价上涨7%。结合陈某指示员工在“股吧”发帖诱导投资者,同时涉案相关账户大量卖出等事实,足以认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响股价。

  其二,吴某作为劲拓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公司信息发布具有明显优势。相关信息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规并非操纵与否的判定标准。

  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回购股份提振股价系陈某提议,且君如资产员工还参与了劲拓股份回购账户开立事宜。以上事实表明陈某、吴某等人共同谋划了回购事项。吴某提出的有关回购决策理由等申辩缺乏相应证据,其主张难以成立。

  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吴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券商配合发布相关研报等行为,证监会认定其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并无不当。

  罚没6.6亿元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本案是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居间人以市值管理合作为名,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违法案件。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3人合谋操纵“劲拓股份”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5亿元,并处以4.96亿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61亿元。

责任编辑:常靖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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