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沟通协作,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如,某地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发现,辖区某高速路段设置最高时速为每小时60公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出现当事人因“超速”被行政处罚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辖区交警大队改善该高速公路通行条件,科学设定限速值。交警大队采纳检察建议,道路改造施工完成后,拟将设计时速定为80km/h。又如,某地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发现同一辆货车在同一地点因超限被作出8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多元,督促交通主管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撤销原处罚决定,对案件作并案处理,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再如,针对部分患有精神病等禁驾疾病、“毒驾”型、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涉案人员等仍持有驾驶证等问题,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驾驶资格监管漏洞专项整治,对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主体不适格的予以注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是打通“数据孤岛”强化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工作模式,搭建数字平台,努力实现“一域突破,全域推广”的监督效果。如,某地检察机关针对办理个案发现的问题,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案监督”模型,依托该市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数据核查,发现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等情形应当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94人。督促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资质决定,联合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核查反馈机制,并推动纳入当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促进诉源治理。如,某地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该地道路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遂会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意见,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咨询、联合调研等机制。一些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问题,及时提出“清、改、废”意见和建议。如,某地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部分小微型客车网络租赁平台经营主体不适格、开展经营不备案、车辆登记性质错误等,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地方性法规滞后,行政机关职能衔接不畅。检察机关督促加强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纳入跨部门执法专项检查名录,建立备案信息共享机制,理顺事前登记、事中备案、事后监管等事项,做好行政许可转备案的有效衔接,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