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0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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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林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三:张某某等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案例四:任某某等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检察机关督促履行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检察机关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
案例七:曹某甲国家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案
案例八:陈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一
林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追诉漏犯 宽严相济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吴某某通过电脑程序非法获取大量QQ号码,并在QQ群组中发布广告予以出售。林某某通过上述广告联系到吴某某,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吴某某向林某某出售QQ账号共计6万条,实名认证率为91%,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500万余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林某某将购买的QQ号码转化为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信息,在TG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以招揽买家,其中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5000余条。通过林某某发布的广告,邵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码、性别的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500元;王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码、QQ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元;李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具有贷款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林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3月8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先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5万元;判处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505万元不等。后林某某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开始,梁某某雇佣牟某某在TG网络社交平台上建立“黄站长”聊天群组,该群组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并提供担保,非法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已全部追缴。
2024年3月27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6月20日,屯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3月28日,因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对牟某某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主动追诉漏犯。公安机关最初仅以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侦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林某某有多个下游买家,且其发布犯罪信息的“黄站长”群组,存在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和提供担保的行为,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追诉漏犯的继续侦查意见,确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经继续侦查,将下游买家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及“黄站长”的建立者梁某某和维护者牟某某共计4名漏犯移送起诉。
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适时介入侦查,参与案件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锁定关键证据:一是对涉案的QQ号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就可恢复的6万条QQ号码向腾讯公司进行核实,证明涉案QQ号码实名认证达到91%以上;二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平台的名称、交易信息、支付账户等信息,形成证据闭环;三是针对涉案信息数量巨大、无法逐条核实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对每个文本随机抽样,再使用权威数据库对样本同一性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在审查起诉期间,牟某某提出其实际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犯罪时只有17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其出生地,调取相关书证,走访村委及附近邻居,最终认定牟某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
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等,对在案人员进行区分处理。在本案中,林某某专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核心、关键人员;吴某某为林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的基础,两者均要依法从严惩处。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继续销售赚取差价,或自用牟利,情节相对较轻、获利较少,可根据买卖公民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退赃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建立群组、牟某某进行日常维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推广、担保,且两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牟某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仅二个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其他被告人提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梁某某、牟某某开展帮教,并联系其所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目前牟某某已重返校园。
加强犯罪预防。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联系腾讯公司,专门就本案进行了座谈研讨。一是通报案件情况,针对犯罪手法,分析研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该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借鉴腾讯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工作做法,积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工作经验;三是与腾讯公司达成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引导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泄露信息的源头人员,依法予以追诉。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侦查取证难度极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链条打击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聚焦重点领域、新型手段、特殊对象,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应当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确定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收集证据,确定信息来源、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确保案件质量和打击效果。
(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犯罪对象,把握“合理利用”的范围,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要分析梳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犯罪层级、主观恶性、退赃退赔等情节,准确认定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犯罪的核心、关键人员,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从严惩治;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进行从宽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源头治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营造人人安心的网络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现实,积极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更加关注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业治理漏洞,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促进网络平台、相关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持续推动源头治理,助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环境。
案例二
申某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
诈骗 推销药品 追赃挽损 综合治理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以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A文化公司,申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谢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请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对接药商进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等。公司内部组建培训部、数据部、热线部、回访部、财务部等,分别由郝某某等人担任部门负责人。培训部负责招聘员工的培训,数据部负责接听来电并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热线部、回访部,热线部、回访部下设组长、业务员,组长负责上传下达、管理组内业务员,业务员根据培训话术实施诈骗。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低价采购降糖产品、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七粉等后,通过在电视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伪装成糖尿病康复专家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产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错误认识,先以广告中的产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降糖产品,再进一步通过夸大产品功效等话术层层诱导,诱使被害人购买其自行包装生产的其他高价保健品。在被害人购买后通过快递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诈骗资金。经核实,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申某某等400余人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进行销售,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和审查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陆续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等人将不具有治疗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夸张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被害人购买药品所希望达到的治愈糖尿病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在案的财务账册、公司后台销售管理系统数据等相互印证,可以据此认定全案诈骗数额2亿余元,及各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陆续以申某某等203人涉嫌诈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主犯申某某、谢某某等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提出可以从轻的量刑建议。对于诈骗团伙中的中层及下层工作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涉案金额、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况,对胡某某等6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追赃挽损。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等,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江阴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冻结申某某、谢某某资金8000余万元,查封汽车3辆。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期间,江阴市检察院又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合计3000余万元。
参与协同治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中发现,老年人容易轻信电视广告中的“专家说法”,被诈骗分子诱骗钱财,遂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短视频、社区普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提升甄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针对申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短片,引导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对广告制作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针对申某某等人利用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向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强化寄递安全责任。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培训,进一步规范落实寄递安全责任。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冒用身份、虚构事实销售药品、保健品的诈骗行为。药品、保健品承载着人民群众治病康复的希望。犯罪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健康需求,通过电视、网络直播等方式冒充医务人员身份,通过固定销售话术,谎称不具有治愈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诱骗人民群众以高价购买,人民群众在损失钱财的同时,还可能延误疾病治疗,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类诈骗行为具有一定迷惑性,且往往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对此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准确界分虚假宣传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对诈骗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二)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强化追赃挽损相结合,多措并举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全流程追赃挽损,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与追赃挽损工作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开展案件会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追赃,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通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被害人多,危害性广,发案因素往往比较复杂。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案件情况分析研判,根据被害人的情况,围绕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防范犯罪的意识。对于发现的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应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案例三
张某某等与某商业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借(冒)名贷款 融合履职 弱势群体保护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杨某甲等人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某商业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偿还,该银行工作人员许某某让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找人办理借名贷款手续,承诺借名贷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再找他人继续办理借名贷款手续。刘某诱骗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某某、某科技学院学生杨某乙到该商业银行办理借名贷款担保手续。2016年12月13日,许某某办理了张某某、杨某乙等人与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手续,并让张某某、杨某乙在空白的借款申请书、客户提款申请书及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其后,许某某填写了虚假的借款事由,当日,将该笔贷款16万元发放到由许某某实际控制的张某某银行卡后,又转入该商业银行贷款扣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他人逾期贷款。
2019年7月,某商业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某、杨某乙等人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16万元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10月1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在杨某乙未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调解结案,调解书确定张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某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杨某乙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1年8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为消化逾期不良贷款,用贫困、低保、五保、残障和在校学生等社会特殊群体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贷款管理办法,严重危害金融安全。该院自2022年3月起研发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模型,在总结梳理、提炼完善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规则要素的基础上,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信息数据,筛选推送案件线索203条,其中涉及在校学生借款线索15条。
调查核实。针对发现的线索,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比对银行借款数据,查明张某某、杨某乙系在校学生以及其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在某商业银行借款16万元等信息。另查明,同日,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该16万元贷款又转入该商业银行贷款扣款专用账户,偿还了其他人贷款。综合以上数据分析,许某某为张某某办理的贷新还旧借款,是借用张某某名义办理的借款,实际用款人应为他人。二是通过查询刑事检察案件数据信息,发现为张某某、杨某乙等人办理金融借款的客户经理许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在另案中为许某某提供借款户头的社会人员刘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调查询问许某某、刘某,其二人承认在社会上找借名“户头”,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事实。三是调取某商业银行贷款档案资料、凭证,以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向张某某发放16万元贷款相关证据,查明了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17日、4月23日,分3次将该笔贷款用以偿还了杨某甲等人在该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以及剩余款项由许某某支取的事实。四是询问法院原承办人,查明了其明知杨某乙未到庭参加调解,仍违法调解结案的事实。
监督意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商业银行隐瞒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系被借用户头为其他实际借款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以借款本金16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仅依据某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还款手续证明材料,在未审核该笔借款相关银行流水凭证以及杨某乙缺席的情况下,调解让张某某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责任,杨某乙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调解程序违法。2023年10月16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许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监督结果。2024年7月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某商业银行请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万余元和杨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某商业银行上诉后,2024年8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原审调解书和再审判决书,驳回某商业银行起诉,将案涉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办中。
类案监督。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借(冒)名贷款类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供延伸服务。向前延伸至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阶段,金融机构利用该监督模型,提前对比贷款人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格进行识别,预防借(冒)名贷款发生。扎实推进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审批合法合规,为稳健高效经营金融资产提供保障。同时,向后延伸至人民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阶段,法院利用该监督模型,对存在借(冒)名贷款风险的案件精准识别,避免出现借(冒)名贷款类错误裁判、执行案件,促进民事裁判和执行公平公正。
【典型意义】
(一)聚焦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将检护民生落实落细。依法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为被借(冒)名贷款的低保、五保、残障、在校学生等受害者解除了困境,避免其财产权利和名誉权利受到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以大数据监督模型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涉金融机构的借(冒)名贷款会放大不良贷款风险,危害地方金融安全。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研发应用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模型,通过比对碰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数据、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数据与模型预警库信息,监督纠正金融借款领域借(冒)名贷款案件,助力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安定。
(三)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监督,发挥监督合力。实践中,借(冒)名贷款易引发违法犯罪及社会安全稳定问题,多数案件在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呈现刑事、民事、行政多方面、多层次交织的特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注重与刑事检察部门在数据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积极衔接,实现惩戒金融领域违法犯罪与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双向整合、协力推进。
案例四
任某某等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
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失地农民 征收补偿安置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湖南省益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任某某等4人分别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任某某等4人均选择留地安置方式。同年12月,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安置领导小组为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防止城中村新增问题,印发红头文件,规定取消该县留地安置方式,一律实行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相关安置协议遂未继续履行。任某某等4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履行约定的安置义务,并责令当地村组协助落实。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县自然资源局是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县人民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因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调整,留地安置已经无法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责令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驳回任某某等4人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任某某等4人对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任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安置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遵照执行,县自然资源局单方变更协议属于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情形,行为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案涉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遂分别判决驳回了任某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任某某等4人仍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任某某等4人案,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为虽然合法,但给任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应判决予以补偿,法院生效判决未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补偿措施而径直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在行政协议无法履行时,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系针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变更或解除行为,而本案原告的要求是继续履行,故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案改判为基础,推动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与另外3人多次会商,于2024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前述和解协议约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一户一基”原则将任某某等4人就近安置在某集中安置区。
【典型意义】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是重要民生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推动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签订的行政协议,若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对不能继续履约而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对失地农民就近妥善安置,做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案例五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预制菜食品安全
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随着预制菜产业迅猛发展,近年来消费者对于社区团购食品、网络销售预制菜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关切和忧虑。广东省珠海市部分经营者在外卖平台标示“现炒”“现做”,宣传菜品为现场制作,实际却使用“即热型”成品预制菜加热后出餐配送,使用预制菜料理包按现制菜品出售,未告知消费者;部分社区团购在运输配送需冷冻贮存的预制菜产品时未按要求使用冷链运输设备、解冻后重新冷冻,致使运输及自提点贮存温度不达标,存在腐坏变质等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预制菜专项监督活动。针对预制菜食品安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采集网络餐饮平台商家信息、用户评价数据,调取相关预制菜生产企业和商户经营许可信息、消协相关食品投诉举报情况,通过设置“现炒”“月销量”“出餐时间”等关键词进行数据碰撞,利用大数据筛出待核查线索,再采取实地采买、蹲点调查、走访约谈等方式展开初步调查。
2024年3月15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经对预制菜生产端、运输端、餐饮端全产业链调查发现,抽检的14批预制菜产品中普遍添加防腐剂,2批样品检出二氧化硫、增塑剂残留超标;某社区团购平台冷链运输不规范,将需冷藏、冷冻的预制菜品常温贮存,3家团购自提点预制菜品解冻后重复冷冻,存在腐坏变质风险;5家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2家餐饮经营者使用“即热型”预制菜料理包代替现炒菜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3月27日,为了解决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合规运输贮存、如何平衡消费者知情权与企业经营发展等办案难点问题,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餐饮行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参与,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凝聚保护合力。2024年3月29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约谈网络外卖平台,大力推广餐饮环节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严格规范预制菜运输和贮存,完善预制菜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同时,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区人大建立的公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预制菜检察建议衔接转化为区人大代表建议,强化监督协同。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料理包食品添加剂超标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开展抽检112批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2份,立案查处5宗,罚款10万余元;针对虚假宣传、贮存温度不达标、冷链运输不规范、增塑剂超标等问题,检查129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立案查处1宗,通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2宗;针对预制菜公示制度配套规定不完善问题,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行业协会制作印发《规范预制菜经营倡议书》400份,并约谈外卖平台,倡导外卖平台在点餐页面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全区120家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响应;严格规范冷链运输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4家企业成为《预制菜冷链配送规范》等地方标准参编单位,17家单位参与《预制速冻鲈鱼片》等标准制定,入选广东省预制菜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
2024年4月5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白蕉海鲈预制菜生产企业协作联动,有力推动《预制菜 海鲈鳍》(T/GBAS 89-2024)等地方特色预制菜质量和食品安全团体标准出台,首次在预制菜团体标准中明确“不添加防腐剂”等内容,并促推纳入大湾区标准,引导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新业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依托大数据开展监督,聚焦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预制菜串联起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价值链,关系到乡村振兴、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围绕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消费者知情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区团购冷链运输、预制菜产业链发展缺乏相应标准等问题,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线索、公开听证、检察建议与人大建议衔接转化等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推动预制菜生产质量优化、运输贮存规范、餐饮服务保障知情权的“三端”全链条公益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推动预制菜团体标准制定,回应消费者对防腐剂的忧虑,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预制菜产业是关系居民饮食健康的重要产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诉源治理与标准指引,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化履职,立足本地实际,找准互联网新业态和社区团购预制菜食品安全隐患切入点,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外卖平台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深化标准化体系建设,与行政机关、预制菜企业联动召开预制菜团体标准推进会,凝聚预制菜高质量发展保护合力,推动六项地方特色菜肴预制菜团体标准出台,并首次在预制菜团体标准引入“不添加防腐剂”内容,以高质量行业发展守护群众高标准食品安全。
案例六
检察机关督促落实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
【关键词】
平等就业 犯罪记录封存 类案监督 检察建议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余某某(男,时年16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大学毕业后,余某某因担心受犯罪经历影响,长期从事临时性工作。但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余某某求职屡次被拒。2024年4月,余某某尝试注册某外卖软件骑手,但该软件提示不符合平台服务规定,无法注册。余某某怀疑可能由于自己犯罪记录未封存导致就业困难,遂向原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但问题均未获得解决。2024年6月17日,余某某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其所涉刑事案件中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接到余某某法律监督申请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余某某确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提起公诉,被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规定,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余某某求职屡遭拒绝,很可能与犯罪记录未妥善封存有关,检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随后,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协助核实是否已对余某某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同时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泄露、违规查询问题。
制发检察建议。经核实,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库中均无余某某犯罪记录有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对余某某犯罪记录依规予以封存。但公安机关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个别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为余某某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既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规范封存、查询和证明出具流程。同时,区检察院认为本案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向市院报告。同年7月5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已为余某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开展了全面摸排,未发现其它违规泄露问题。
推动系统治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封存情况专项摸排,重点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的案件进行核查,监督公安、法院依法封存“应封未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4件、撤销已公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4份,并根据此次摸排经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统一理念,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流程,陕西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公检法同堂培训,合力提升执法司法人员的犯罪记录封存意识与能力。检察机关还协同团委、民政等部门,对包括余某某在内的数名“应封未封”影响就业的未成年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联系市场监管等部门为其拓展就业渠道。目前,上述人员均已顺利就业。
【典型意义】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记录封存和限制查询范围,最大限度减少轻罪前科信息的扩散,帮助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严重影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申请人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导致在入学、就业过程中遭受差别对待,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实犯罪记录是否妥善封存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刑事诉讼各环节是否妥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妥善封存。同时,注重延伸办案效果,协同多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等指导教育。
案例七
曹某甲国家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案
【关键词】
国家司法救《bb平台买球》助 衔接社会救助 检察长包案 检护民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甲,男,1948年10月出生,系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受害人曹某乙的父亲,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人。
2020年7月15日,山东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杜某某将该公司所属洗煤厂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雇佣曹某乙进行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胡某某现场指挥要求曹某乙站在吊车钩子上高空作业,因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曹某乙高空坠落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杜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8月,曹某乙的父亲曹某甲、儿子曹某丙、女儿曹某丁以山东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为民事案件被告,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诉。2020年12月31日,单县人民法院判决山东某某公司赔偿三名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李某某赔偿三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胡某某对该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生效后,山东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8日,曹某甲向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8日,单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4年1月2日,曹某甲到单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反映自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应得的赔偿款,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单县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审查办理。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受理该案,分管副检察长主动包案办理,组织开展案情研判。针对当事人曹某甲反映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调查核实程序,多次前往曹某甲居住地走访,组织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村委人员现场座谈,全面了解曹某甲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等。查明:案发前,曹某乙系家庭主要劳动力;案发后,其妻子改嫁,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随曹某乙的父亲曹某甲共同生活;曹某甲及其妻子均已年逾七旬,其中曹某甲本人因患脑瘤于2010年做过手术,曹某甲的妻子患有慢性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山东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宣告破产,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胡某某均无赔偿能力,民事判决至今未获实际履行。单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甲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其年老多病、行动不便、文化程度低,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曹某甲家中听取意见,帮助其完成司法救助申请,并及时向曹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与此同时,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2024年3月21日,单县人民检察院向单县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单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切实在执行工作中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
衔接社会救助。为帮助曹某甲家庭摆脱今后生活面临的困境,单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民政、教育、所在地镇政府等多家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一是做好政策兜底保障,根据曹某甲及妻子均年老多病、基本无劳动能力的现状,协调县民政局、当地镇政府为二人申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落实教育帮扶措施,联合教育部门协调曹某甲孙子、孙女所在学校,减免二人教育费用,由学校指定心理辅导老师重点关注姐弟俩的学习及心理状态,以确保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三是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会同县医疗保障局为曹某甲及妻子办理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优惠卡,缓解其家庭就医压力;四是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协调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对曹某甲给予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帮扶,为其提供三只幼小青山羊,并教授养殖技术,变“输血”为“造血”,以确保其家庭收入持续稳定。
案件办结后,单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甲进行回访慰问,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和家庭生活近况。曹某甲家庭生活渐趋平稳,心理状况大为改观,本人表示相信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处理,对检察机关给予的救助帮扶表示由衷感谢。
【典型意义】
(一)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情。持续做好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司法救助,是检护民生的重要内容。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家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为民司法的情怀,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司法救助,帮助当事人家庭及早摆脱生活困境,以“检察温度”提升“法治力度”,以实际行动守护民生民利,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精准监督强化民生保障。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综合运用“领导包案+民事监督”等多种措施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保障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保障民事裁判适用法律公正合法,有力保障监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检察监督精准发力,提升办案民生保障质效。
(三)综合帮扶彰显担当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与民同行加强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以履职“我管”促依法“都管”。对于实施司法救助后当事人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搭建“民生桥梁”,凝聚联动合力,对当事人进行综合帮扶,更好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获得感,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担当作为。
案例八
陈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食品安全 全链条打击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某某集团公司系“某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18年,陈某甲在未经某某集团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一处民房内灌装假冒的某某豆奶粉,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在周边多个省份进行兜售。为掩饰其假冒某某豆奶粉的事实,陈某甲在2021年下半年有意取得某某集团公司半年期限的经销代理权限。经查,仅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陈某甲向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等人销售假冒某某豆奶粉330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1万元。现场扣押已经加工完成的假冒某某豆奶粉523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另查明,杨某某向陈某甲销售带有“某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及纸箱11万余个;窦某某、陈某乙为陈某甲制造溯源二维码9.7万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出侦查意见建议。2022年5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某某集团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24日,该局将案件移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铜山区公安局)办理。经公安机关商请,徐州市、睢宁县两级检察机关通过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工作:一是对扣押的假冒某某豆奶粉进行质量检测,查清涉案产品质量。二是通过梳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实现对商标标识制造商、侵权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三是针对陈某甲2021年取得某某集团公司经销代理权限后真假混卖的情形,结合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进行甄别,扣除销售的正品数量,从而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四是及时对扫描二维码后出现的验证信息进行提取,以完整、有效固定电子数据。
审查起诉。2023年1月31日,铜山区公安局以陈某甲、窦某某、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睢宁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检测,涉案假冒豆奶粉的维生素D含量和钙含量与标识不符,但豆奶粉中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等核心指标均符合国家关于豆奶粉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故陈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准确认定罪名。关于窦某某、陈某乙提供溯源二维码的行为,经审查,扫描溯源二维码后跳转的验证页面显示“某某”商标标识,溯源二维码主要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窦某某、陈某乙二人与陈某甲不存在事前、事中通谋,遂依法将该二人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是宽严相济,分层分类处理。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考虑涉案豆奶粉系在小作坊中生产灌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依法严厉打击,遂对在案7名被告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充分考虑其具体行为作用、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主犯依法严惩并适用实刑,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较小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3年2月28日,睢宁县检察院以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某、窦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28日,铜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某、窦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代理经销商知假售假等问题深入剖析原因,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领域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向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建议加强对代理经销商的监管,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宣讲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以案释法,让公众及时了解最新造假手段,提升消费者鉴别真伪的能力。
【典型意义】
(一)深挖彻查上下游关联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办理涉食品等民生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应牢固树立全链条打击意识,注重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根据各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层分类处理。对于上游非法制造并提供商标标识的人员,未在事前、事中与制假人员形成通谋的,可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代理经销身份便利实施制假售假、真假混卖的,应当结合销售途径、销售价格等证据进行甄别,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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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3年1月致投资者的一封信
本报记者 马聪玲 【编辑:古天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