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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0 02:14

  一是深化民事、行政司法职能,切实维护部队对军事设施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发挥民事、行政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案件立审执环节协同,有效保障部队军事设施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案例1中,某军分区训练场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仅属于部队资产,更是军事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该案中人民法院贯通案件审判和执行,及时裁判并兑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益,依法制止对训练场地的侵权行为。案例3中,新建的军事哨所需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因缺少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登记办证环节受阻。人民法院立足于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实地走访查清事实,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沟通并进行法理研判,妥当高效促成哨所权属登记问题解决。

  二是强化刑事司法职能,坚决打击损毁军事设施的犯罪。军事设施安全关乎国家军事能力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损毁军用光缆等军事设施的犯罪时有发生,危及军事安全,影响部队执行军事任务,应依法予以惩处。案例4中,徐某某作为专业巡线员,知晓光缆安全的重要性。其在明知是军用光缆的情况下,贪图私利剪断军用光缆,造成部队通信中断,不仅造成部队资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造成威胁。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惩处,以儆效尤,有效维护国防安全。

  三是统筹办案与促推,努力确保军事设施的及时利用和效能发挥。在军事设施司法保护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为更充分、彻底地解决问题,积极发挥军地会商机制等作用,对症下药、因案施策,提升军事设施保护力度。案例2中,人民法院坚持纠纷源头化解,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军地部门协商,促成整改方案落地落实,影响军用机场安全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协同当地政府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综合效应。案例5中,针对部队紧急驻训需求,人民法院依法为部队驻训提供便利,统筹支持部队军事行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部队驻训难题,确保部队入驻被查封厂区正常驻训。

  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 侵占军事设施应担责 审执衔接确保及时返还——某军分区与甲公司、乙公司返还土地纠纷案

  案例2 积极落实净空保护 依法保障军航安全——部队某部与某通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3 依法支持和推动军事设施办理产权登记——某部队单位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产权登记纠纷案

  案例4 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案例5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确保部队顺利驻训——部队某部驻训协调保障案

  案例1

  侵占军事设施应担责 审执衔接确保及时返还

  ——某军分区与甲公司、乙公司返还土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向某军分区划拨二百余亩土地用作部队军事训练,该土地用途为军用。后来,土地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该土地被误登记为集体土地。该村将案涉土地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部分土地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某军分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土地权属,该部门核查后认定土地系军用土地,故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向某军分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军事设施用地。某军分区因返还土地与甲公司、乙公司多次沟通交涉,但未果。某军分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系军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向某军分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乙公司占有案涉土地构成侵权。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

  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军分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严格落实涉军案件优先办理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启动执行。执行中,由于案涉土地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边界不清,难以直接确定案涉土地四至边界。执行法院组织专业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后确定了案涉土地范围,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及时返还给某军分区。

  【典型意义】

  军用土地上设置的训练场地作为部队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是重要的军事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体现了对军事设施和部队资产的有力维护。同时,人民法院针对侵权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现实情况,依法积极执行,强化审执衔接,努力化解实际执行中的困难,确保训练场地及时返还部队,不仅有力保障了军事训练需要,而且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500万彩票网体彩福彩》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案例2

  积极落实净空保护 依法保障军航安全

  ——部队某部与某通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机场系军民合用机场、空军永备机场。随着机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该机场附近建(构)筑物不断增多。经评估,100多个超高建(构)筑物影响军航安全。某县政府会商某战区空军保障部门,形成了机场净空区整改方案。该方案落实过程中,某通信公司所属的机场净空区超高基杆塔问题一直未整改到位。某通信公司被诉至法院,原告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整改超高建(构)筑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深入了解案情和原因。经认真研判,为及时高效化解纠纷,实质性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军航安全,人民法院组织军地相关单位多次就该机场净空问题、整改措施推进等事项进行协调,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经过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工作,某通信公司主动承诺按照军事设施保护相关规定整改。随后,某通信公司等共投入600余万元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超高建(构)筑物予以彻底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人民法院还协同当地政府修改完善了关于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政策文件。

  【典型意义】

  良好的净空环境是军用机场安全运行的基础。加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对保障军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立足净空区超高基杆塔整治,聚焦解决影响军航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有效、恰当地开展工作,促进了困难问题一体化和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抓前端,治未病”,以案件为切口协同当地政府修改完善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相关文件,体现了持续服务保障国防建设的司法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案例3

  依法支持和推动军事设施办理产权登记

  ——某部队单位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产权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县政府与部队协商拆除原军事哨所,重新选址建设新哨所。新哨所建成后交付部队。期间,哨所隶属机关经多轮变更,最终管理哨所的某部队单位缺少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未能办理新哨所的不动产登记,进而也无法完成部队资产清理工作。某部队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哨所进行不动产登记。

  【处理结果】

  本案系涉军行政纠纷。收到某部队单位诉请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庭前解纷职能,寻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案团队前往哨所实地勘验后认为,哨所初建、重建事实客观存在,实质上符合登记条件,哨所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缺失不应继续成为不动产登记的障碍。为高效解纷,人民法院主动协调部队单位、当地县政府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进会。通过深入的沟通交流和专业的法理研判,各方达成了纠纷化解共识,形成了解决方案。当地县政府以会议纪要方式确认哨所登记具体工作事宜。某部队单位顺利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并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军事哨所是军事设施。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虽然缺少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但哨所初建、重建等事实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该案历史原因,深入查明事实,认真进行法律研判,为纠纷实质化解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案例4

  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某信息技术公司巡线员,承担光缆线路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徐某某在巡线过程中,发现某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但为贪私利,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钳剪断光缆欲出售,导致部队重要业务系统中断两个多小时,正在演习的三个部队单位军事通信中断。徐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涉案光缆损失9千余元。徐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某已经看到案涉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应认定为明知该光缆为军用光缆。徐某某为出售光缆谋利而剪断军用光缆,造成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军事通信是军队为实施指挥而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军用光缆是重要的军事通信设施。信息化时代,军用光缆受到破坏,会对部队军事通信、军事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危害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本案对徐某某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展示了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必担责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危害国防利益、损害军队战斗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军事通信安全的坚定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案例5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确保部队顺利驻训

  ——部队某部驻训协调保障案

  【基本情况】

  某材料公司因拖欠某机械公司货款,经人民法院判决后,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某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材料公司的工厂厂区。部队某部因执行紧急驻训任务需要使用该工厂厂区,故向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调保障驻训事宜,希望尽快进驻厂区开展驻训任务。

  【处理结果】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部队紧急驻训请求后,立即启动预案,通过军地会商机制协调作出查封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工作专班。工作专班邀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释法说理和国防法律宣讲,当事人当场表示配合满足部队驻训需求,同意设置驻训所需临时设施。工作专班协同部队某部、当事人对厂区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该厂区因某材料公司欠缴电费而被中止供电。为不影响部队驻训,工作专班联络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为厂区提供临时电力供应,满足部队驻训期间的电力需求。最终部队某部圆满完成驻训任务。

  【典型意义】

  驻训是锤炼部队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为部队驻训提供便利和协助,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接到部队紧急驻训请求后,积极开展驻训事项协调,做好国防法律宣讲。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保障国防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各方为部队驻训、设置临时设施、恢复供电提供支持和便利,迅速解决了部队驻训保障难题,依法支持部队练兵备战,用实际行动践行“崇军拥军”司法服务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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