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郭林(化名)入职一家装饰公司,担任材料管理员,工作地点位于重庆中心城区。去年1月中旬,因重庆的项目完工,且无新项目启动,公司决定安排郭林前往宁夏银川项目工作,调动后的岗位内容、薪资报酬保持不变。
然而,郭林以驻外没有外地津贴等为由拒绝调岗,经催告后仍未前往报到,该公司遂以其连续旷工达到严重违纪天数为由将其辞退。郭林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郭林赔偿金2.8万余元。装饰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
装饰公司认为,重庆项目已经交付,项目部已经撤场,且银川项目急需材料管理员,郭林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合法解除。郭林认为,自己不适应银川气候,且驻外没有外地津贴,加上家里也需要照顾,不宜派驻外地,故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已无法在重庆为郭林提供工作条件,将其调整至宁夏银川工作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条款。郭林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通过连续旷工来抗拒公司合理调岗,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此,公司据此作出辞退处理,并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郭林不服,提起上诉《射手影视app》。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即只要调整未对劳动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作出重大变更,未明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且调整理由合法合理,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视为合理的工作安排。因此,作为劳动者,如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通过积极协商、求助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而非采取不到岗工作等方式进行消极对抗,长期旷工当然会被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此类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