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为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该《办法》。
《办法》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为各类机构违规提供融资。
《办法》还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不得通过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确保项目来源依法合规。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办法》第六条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的资产范围,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持有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等。
第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形成真实、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尽职调查应严格落实“双人原则”,并视情况聘请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但不得将可行性研究、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等尽职调查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办法》规范了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可采取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可采取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办法》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365be体育app》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十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拟处置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应坚持“评处分离”原则,保证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环节相互独立,根据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资产价值。
以债权转股权、出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外,原则上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工作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无法取得评估必备资料的资产,采取公开方式交易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资产的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外部评估或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对外部机构提供的评估或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
《办法》还要求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责任编辑:曹睿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