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记者 陈锋 谢碧鹭 北京报道
在商业贷款的复杂世界里,每一个决策和交易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与责任。江西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新公司”)如今就深陷这样一场令人费解的担保纠纷之中。
江西赣州银行在短短4天内,连续向贷款企业发放两笔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让上述万新公司陷入了迷茫与困境。目前,万新公司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被执行走1500余万元。公司负责人孙女士疑问:“我们真的该为这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令这出悲剧颇带戏剧性的是,贷款企业明确指认,万新公司并非完全的担保责任主体。而债权方赣州银行更是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暂缓强制执行该企业。
这起离奇的案件,引发了民企和法律人士对贷款担保规则的深度思考。
意外发现公司被执行5700万元
纠纷肇始于一起贷款业务。
2014年2月14日,江西省宇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宇财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下称“赣州银行吉安分行”或“赣州银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宇财公司向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61%,逾期则加收 50%。
从当年的案卷资料看来,多家公司和个人为上述贷款给予担保,其中就包括前述万新公司,它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担保责任看起来似乎一目了然。
后来,宇财公司在借款后未能履行按期付息义务,导致拖欠利息的情况出现。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在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15年9月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宇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万新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宇财公司需偿还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其利息,并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在2016年2月14日前偿还剩余的2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万新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宇财公司追偿。
据了解,该案一审判决后,无人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不过,该案多年后才进入实际执行程序。
直到2022年7月,在万新公司业主群里,有人贴出企查查上该公司存在5700万元的巨额被执行信息时,万新公司才发现卷入了这起巨额借款纠纷。
万新公司负责人孙女士深感意外,自2013年年底从他人处收购、接管万新公司以来,公司既未曾有过大额贷款,也未曾对外提供过大额担保,却不知为何会被执行5700万元。公司随后安排法务调取案件相关资料,惊讶地发现了那份公司在2014年2月11日,为上述宇财公司贷款3000万元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合同真假之辩
“这个担保合同是假的。”孙女士说,她接手万新公司后,从未参与任何大额担保。另外,该担保合同上的公章,是她掌控公司后于2014年8月变更营业执照后新刻的,但盖章日期却是半年之前的2014年2月,当时该公章还未诞生。
案卷资料中还有万新公司为该担保所做出的股东会决议,不过,该决议只有一名股东签字。天眼查显示,彼时该公司有两名股东,二者的持股比例分别是52%、48%。
“我在银行工作过,像这种一个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银行一般不会采纳的。”孙女士说。
万新公司随后向赣州银行吉安分行交涉,该行一位郭姓负责人承认该担保存在瑕疵。记者获得的一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答复意见书》载明:郭姓负责人在赣州银监局质询时表示,2020年下半年通过重新梳理该笔不良贷款业务档案时,了解得知该担保为追加担保。是2015年初由万新公司法人代表带公章到分行,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由经办人员将日期填写至该笔贷款发放日2014年2月14日(编者注:实际填写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承认,该担保合同是后来补的,并非贷款发生时的担保。”孙女士说,她多次找银行交涉,银行方面态度反复。一方面,银行主动向法院申请暂缓对万新公司的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以该案已被法院判决为由,拒绝纠正错误。
截至目前,法院的强制执行仍未解除,万新公司被划走的执行款总额超过1500万元。
启动申诉程序
记者获得的一段该案审判长李爱平近日与借款方宇财公司负责人谢干才的录音显示,李爱平法官主动向后者了解万新公司的担保细节。谢回答说,当时无法按时偿还银行利息130多万元,银行方面要求增加担保,他就求助于孙女士,孙于是答应为该笔130多万元利息做担保。谢一再表示,万新公司只是为该笔利息担保,而非为本金3000万元担保。
“我们多次向法院领导进行了反映,要求法院纠错。”孙女士表示,为了彻底解除担保责任,万新公司以原审判决对关键事实存在错误认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要求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再审此案。
万新公司近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诉书称,原审审判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公司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收到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判决书,也因此错失了答辩机会、上诉机会。申诉书要求法院撤销判决,同时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银行虚假诉讼责任。
截至发稿前,该申诉案尚未获得立案。
随着对贷款资料的深入研究,万新公司又发现重要证据。
万新公司提供的一份宇财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2月11日宇财公司向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借款3000万元,4天之后的2月14日,宇财公司向银行还款3000万元并支付了2.15万元利息,同日宇财公司再次借款3000万元。此外,案卷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的时间是2014年2月11日。
“两笔贷款,一份担保合同,我应该为哪一笔担保?”孙女士表示,退一步讲,假设担保合同有效,从签署时间来看,也应该是为2月11日的贷款作担保,而那笔贷款已经在4天后归还了,担保责任也就解除了。孙女士称,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
记者查阅案卷材料上的保证合同证实了上述说法。合同第七条第8款中载明: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即担保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而且,两笔贷款总额是6000万元,也超过了担保合同3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让万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合适吗?”孙女士很疑惑。
针对万新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北京的法律专业人《08858彩票app下就安卓版》士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看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张玉成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存在的。在本案中,需要仔细审查万新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所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担保合同明确指向的是特定的某一笔贷款,当该笔贷款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担保责任通常也应随之解除。如果担保合同的约定较为模糊或存在歧义,可能会给责任的界定带来困难。
知名法律人士蔺文财则表示,就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性来说,案卷中万新公司签订的是最高限额为3000万、担保期限为两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从客观事实来看,4天内赣州银行给予了两笔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超出了3000万元最高额度,保证人也不需要承担后一笔贷款的担保责任。
不过张玉成律师也表示,万新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并非一目了然,需要综合考虑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签订过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复杂的商业贷款担保关系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这也提醒各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
记者10日致电赣州银行吉安分行郭姓负责人,对于万新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他称在休息,建议记者联系单位置评。
责任编辑: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