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西宁4月5日电 题:公法为主导的中华法系何以体现人本精神?
——专访江苏师范大学与青海师范大学双聘教授南杰·隆英强
中新社记者 潘雨洁
热门电影《第二十条》中,“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等台词,折射出中华法治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精神,引起观众情感共鸣。回顾历史,古代中国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综合治理国家?公法内容为主导的中华法系何以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中国第一位汉藏双语法律史学博士、第一位汉藏双语法理学博士后,江苏师范大学与青海师范大学双聘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汉藏法律文化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南杰·隆英强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回答上述问题。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古代中国法制文明遵循哪些基本思想?
南杰·隆英强:延续发展几千年的中华法制文明,在不同历史时期一直坚持“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德政思想,“重民爱民”的文化土壤培育出“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法制文明理念,重人伦、尚德性,重教化、轻刑责。
从西周时期开始,“礼乐刑政”综合为治与天理、国法、人情协调统一的治国理政方略贯穿历代中央王朝。“礼”即国家施政的准则和制度;“乐”包含陶冶德性的文化、思想、情操等;“刑”不单指刑罚,也是法的通称;“政”主要是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礼乐刑政”是中华法制文明发展过程中动态的完整体系,在此基础上又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民族习惯、风土人情等因素,实现因地、因时、因事、因族、因人而治。
礼法互补和德法兼修的思想综合治理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其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行法、以法明礼;兼顾“恤民仁政”与“治世公平”。事前预防和善治导民等法治智慧,牵动着整个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中新社记者:公法为主导的中华法系有哪些主要特点?在其实践与发展中如何坚持“人本主义”?
南杰·隆英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注重王权和皇权及公权力的神圣与权威,推动了公法内容占主导地位的集权制国家的发展。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刑法为主、诸法并存”,延续千年,至今依然发挥一定作用。
同时,中国重历史记载的传统,推动了成文法的发达。历代王朝和各民族政权都非常《一个真正注册送58元》看重拥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都采用了刑法为主、诸法混合编纂的结构形式,详细、连贯地记载其承上启下的法制文明之发展脉络。
具体而言,在西周与春秋战国时期,中华法制文明便已形成早期发达形态,并制定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自秦汉始,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得到初步奠定,成文法修订并与有效习惯法整合,推动中华法典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议》的形成;在“参汉酌金”立法指导思想下,清朝继承前朝法制成果、改善弊端,古代中国国家法与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民间法达到协调发展的巅峰。
纵观历史,中华法系不断走向“成文化、法典化”,即在法律法规制度化、司法制度体系化的同时,立法技术、执法水平、法制化的理论思想和基本原则均达一定高度,推动封建统治的中央集权不断趋于文明、成熟。
与此同时,中国古代走“由判决到立法”的法律发展道路,《尚书大传》称“夏刑三千条”,多为处理具体案件的判决,而这些判决又作为其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和标准。历朝历代都重视判例和司法文书及法律解释,使中华法系走出了国家成文法与民间习惯法兼而有之、同步互补的“混合法”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人本主义”法制文明精神理念,避免法律工具化。
中新社记者: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间的法制文明如何交流借鉴?有何共性?
南杰·隆英强:中国法律史学泰斗张晋藩先生指出,中华法系由各族人民共同缔造,凝聚各民族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成果。
历史上,中原王朝和少数民族政权间法制文明交流借鉴的例子很多。藏族等多民族法文化都深受《唐律疏议》影响。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献中,有许多藏文翻译的《唐律》《论语》《左传》等典籍,深受中原影响,吐蕃法律具有诸多与唐律相似的特征,如重视立法活动、加强成文法典、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佛教律法结合、诸法合体等。再如清代民族众多,形成了不同特色的区域性法文化,清政府从中吸取精华形成民族法制集大成之作《钦定理藩院则例》。
在漫长历史中,中国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交流往来从未间断。从互相吸收、长期融合到共同发展,各民族在不同时空中实践、丰富、发展着中华法律文化,在制度建立和立法变革中都体现出人文精神的共性。
中新社记者:在中国传统基层社会中,哪些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彰显了“国法”与“人情”间的协调?
南杰·隆英强:传统基层社会治理单元中的“乡规民约”,由民众自主约定、自愿加入,推行民主议事、公开赏罚。这种长期形成的本土文化重视感化和引导,重视社会道德和伦理准则,在国家法指引下,能够综合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作为国法之外的柔性补充,有效维护乡土社会的秩序。
再如,中国民族地区在近现代大量发生的由财产刑替代严酷刑罚的“赔偿命价”或者刑事和解案件证明,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协调互动后,能够同时彰显出前者的优越性与后者的人性化,两者在社会治理功效上均具有标本兼治的重大意义。
无论是中国刑法等国家制定法还是藏族“赔命价”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其主要目的都在于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当这种理念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就能够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财产刑替代严酷刑罚的“赔偿命价”之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坚持寻求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及时恢复双方正义及经济伦理价值,保障人的生命权。始终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以及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难能可贵的作用。
中新社记者:西方法学思想与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模式有何共通之处?如何理解这种共通性的内涵?
南杰·隆英强: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历史法学派领军人物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主张,“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萨维尼还认为,成文法由习惯法而生,而习惯法又是从“民族精神”中长出、最有生命力的。
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则把“法”当作发展过程来研究,认为法律是世代相连的历史产物。他研究得出古代法典的重要特点:法典越古老,刑事立法越多;社会发展水平越低下,民事立法越少,故刑法与民法在法典中占比的不同成为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的重要区别。
这些西方法学家的思想都与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模式相得益彰。法律文化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独特地表现了它的习惯法、私法、判例法发达的功能属性;而在古老的大陆法系国家或中国古代,却充分体现了公法、成文法、法典化、诸法并存为主导的集权主义功能属性。
正如学者所言,法律史本质上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人类正是在创造法律文化和法制文明的活动中,才能获得自由。只有尊重和爱惜生命,才能深入全面地理解中华法制文明乃至东西方法律文化相互吸收、融合与沉淀的正义价值内涵,最终以更加文明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维护人类的幸福与自由。(完)
受访者简介:
南杰·隆英强,藏族,法学博士,中国第一位汉藏双语法律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第一位汉藏双语法理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江苏师范大学与青海师范大学双聘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汉藏法律文化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江苏师范大学“十四五”法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青海师范大学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高原民族文化研究团队带头人。研究方向:法律史学、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族法学、法律语言学、汉藏双语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