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姓名不得用于商业宣传(以案说法)
【案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自己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命名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彩之星娱乐官网》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同时,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等名目向客户收取费用。对此,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就使用雷锋姓名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