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多件代表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全面改革持续深化,企业破产法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199.26.100,180》,增加关于破产程序府院联动机制、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预重整制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细化上市公司破产规定。
在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多件代表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全面改革持续深化,企业破产法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199.26.100,180》,增加关于破产程序府院联动机制、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预重整制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细化上市公司破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