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公司存货账面值与实际不符。
2、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部分收入确认不恰当。
3、虚增收入、利润和应收账款回款。
4、对外财务资助未及《welcome购彩大厅入口》时披露。
5、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情况。
6、未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情况。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投资者因上述虚假记载受到损失的, 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之诉,要求公司向投资者赔偿。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虚假陈述诉讼,并不是所有买过这只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