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英博国际教育下载》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构成犯罪的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鉴此,必须对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出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两高”经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意见后,最终研究决定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该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够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要求。
《补充规定(八)》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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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手塚治虫 【编辑:李楚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