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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30 03:54

  远山

  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快速发展,依法规范电子烟行业良性发展,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此举有利于防止生产企业将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等各类调味加入电子烟,或通过自行添加雾化物,让电子烟对年轻人产生特殊的吸引力。

  据报道,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类名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的产品,有家长担心这类“雾化器”对孩子产生诱导和误导。首先,这类“雾化器”与传统的电子烟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并包含西瓜、茶味、薄荷、枇杷等多种口味,号称不含尼古丁。有媒体记者购买了两款“雾化器”,吸食后发现其雾化模式与电子烟基本相同。消费者如果不加以留意,很容易将这类“雾化器”当成一款电子烟产品。

  其次,有“中药雾化器”厂家称其为“食品级”产品。但中药是传统的治疗药物,其成分和功效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验证,食品级产品则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两者在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的区别。将“中药”产品与“食品级”相联系,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使用。

  “身份不明”的“中药雾化器”,不仅让消费者为之困惑,也让相关部门面临管理盲区。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接到对当地销售的一款“中药雾化器”的情况反映,但该产品生产地的药监局复函确认,该产品是一类医疗器械,不是烟草制品和电子烟,这一认定使他们缺乏调查和执法的抓手。而闵行区烟草专卖局表示,该产品标明“中药雾化器”几个字,让他们很难直接将之定性为电子烟,他们已将问题上报,希望上级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另据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负责人介绍,我国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所以对一些不含有尼古丁,但外观和电子烟相似的特殊商品,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安全。

  总之,目前一些“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处于一定的“监管空白”状态下,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企业和商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消费者则面临信息不对称,一旦出现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维权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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