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处罚公告一出,不仅引发了市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行为的关注,也让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受访专家戏称:“这是一起因委托人大胆的决定,令家族信托业务躺枪了的案例。”
据公告,高光荣的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在2023年,是通过“借道”家族信托来完成的。那么,高光荣究竟是如何利用家族信托进行违规减持的?
“借道”家族信托,信托账户成“隐身衣”
根据公告,高光荣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期间。
同时,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据了解,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此外,《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进一步细化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而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账户的“暗箱操作”,既未提前披露,亦超出股票转让比例限制,无疑构成了典型的违规操作。
“一个大胆的决定”,家族信托的“非一致行动人”安排
高光荣是如何借助家族信托实现违规减持的呢?受访专家指出,这背《求一个买球的网站》后涉及家族信托的架构及特殊运作机制。
在处罚公告中显示,“‘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2号’由高光荣实际决策。”“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这一表述侧面显示了该家族信托在持股管理模式上采取的应为“非一致行动人减持架构”。
中伦柏荣战略慈善与财富传承团队首席架构师杨祥博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股权与股票是特殊类型的资产,除了财产价值外,还涉及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参与权等内容,这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范。将股票装入信托后,谁是实控人,谁来行使该股票的表决权与控制权,是非常核心的问题。
他进一步解释道,在股票家族信托中,根据受托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决策权限,通常可以采用“一致行动人模式”与“非一致行动人”模式,这两种模式会导致信托股票在增持或减持时适用不同的证券法规范,特别是信息披露规则。
“在家族信托中,‘非一致行动人减持架构’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架构安排。在这种架构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法律层面成为股票的持有人,理论上享有资产配置和决策权力,包括股票减持等操作。如果家族信托存在投资顾问,那么投资顾问在股票投资方面的决策也应该具有独立性,而不是听从于委托人。因此,这种模式意味着家族信托完全独立于委托人,信托公司(或投资顾问)对于股票投资事宜拥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杨祥说。
然而,在本案的实际操作中,高光荣仍继续控制家族信托账户资产配置,操纵减持行为。
杨祥对此评价道,这无疑是一个“大胆的决定”。他说道,“该业务模式的核心是基于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管理独立性,认定信托所持股票及其管理与信托的委托人实现了真实分立。在此架构下,委托人高光荣本不应干预信托账户内股票的减持决策。”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杨祥分析道,证监会对设立“非一致行动人减持架构”的家族信托股票账户进行了穿透式核查,这显示出,监管机构不仅仅以名义上的持有者来判断家族信托股票账户的控制权,这无疑向市场明确传达了一个信号:对于“非一致行动人减持架构”的认定,证监会将采取实质控制的审查原则。
信托三分类下,家族信托正在回归本业
在高光荣的案例中,“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 2 号” 本应是一个合规的财富管理载体,但却被当作了违规减持的工具。
万向信托董秘兼创新研究部副总经理谢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此次家族信托可谓“无辜躺枪”。在股权家族信托架构下,信托公司是以间接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并不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而监管机构此次并未对涉案信托机构进行处罚,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那么在家族信托的框架下,非交易的股权转让行为又是否合规呢?
万向信托创新研究部高级信托经理陈劲夫告诉本报记者,通常情况下,信托项下的股权非交易转让形式,诸如赠与、继承以及司法划转等,并不罕见。至于家族信托中股权的非交易转让是否合规,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来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的主要依据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例如,上市公司股权的非交易转让,就必须遵循证券法及其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往往对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流程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要求。
其次,需要遵守家族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家族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中应明确股权的转让方式、条件、限制等内容。
再者,还需遵守税务、工商登记、清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要求。非交易转让可能涉及特殊目的载体(SPV)、税务调整、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这些都需要提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此外,陈劲夫还指出,家族信托在运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隐私“保密性”,委托人可能通过信托文件来保留部分权力,例如对财产的处分权或对受益人的调整权等。正因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亦可能存在有上市公司股东利用信托结构的这一特性,在依然保留财产权利的同时,未能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试图规避监管的限制性减持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三分类的新规之下,家族信托正逐步回归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本业。
(本报记者林汉垚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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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冯钦哉 【编辑:手塚治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