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郭《澳洲幸运5开奖最新结果》聪聪 北京报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制定金融法” 的重要改革要求,同时《金融稳定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领域关键法律纷纷迎来立法或修订的重要节点,一个逻辑严密、覆盖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渐显。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新型金融市场主体不断涌现,金融工具与交易模式也日益多样化。在为金融行业注入活力的同时,也令金融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演变态势。
面对全新的挑战,金融立法应当关注哪些方面?如何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又该如何保护在金融活动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专访时,围绕金融立法、应对金融创新挑战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等关键议题,分享了独到的见解。他强调,要跳出“修补式立法”的思维,多部法律协同构建金融法律体系;推动监管科技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以应对金融创新挑战;同时,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金融法定位应是金融领域的“基本法”
《21世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 “制定金融法” 的改革要求,从您的专业角度出发,对于制定这部《金融法》,您有哪些具体的立法建议?比如在法律框架搭建、核心内容涵盖、与现有金融法规的衔接等方面,您认为应重点关注哪些要点?
李世亮:金融法的制定是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举措,其立法需要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跳出“修补式立法”的思维,以构建现代金融治理范式为目标。
在体系上,金融法的定位应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应重点明确金融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要注重其对于单行法和监管规则的统辖关系,避免过度具体化,规避与现有金融法规、尤其是下位法出现功能上的重复,总体形成“基本法+行业法+监管规则”的立体框架。
在内容上,金融法立法过程中应为金融改革预留试错空间,通过“原则+授权”的弹性框架适应未来金融业态的变革。要以功能监管替代机构监管逻辑,顺应系统性风险防控、金融科技治理、消费者权益重构、绿色金融等金融立法趋势,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新兴金融业态的共性规则,预留数字金融、跨境金融等创新领域的制度接口。
另外,在运行机制的优化上,还可通过金融法的制定,正式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金融监管规则在金融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和价值,建立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梳理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违法行为查处方面的角色分工。
《21世纪》:金融稳定法、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即将迎来立法或修订,您对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有哪些期待?
李世亮:当前金融法律存在条款分散、缺乏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等问题。希望通过法律的设立及修订,能加强顶层设计,使各金融法律间相互衔接、协同配合,形成逻辑严密、覆盖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
具体而言,金融稳定法注重构建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明确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各阶段的主体责任,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紧急处置权”,并细化处置措施与司法救济的衔接机制,避免“过度干预”或“处置僵局”。确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构的协同框架,在基本的司法权力框架内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专业性、及时性、针对性优势。
《中国人民银行法》要夯实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明确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同机制,增加对系统性风险监测工具(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的法律授权,并将数字人民币发行与跨境使用纳入法定职责。细化央行在金融稳定、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领域的检查权和处罚权,同时建立履职评估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商业银行法》可有效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约束。允许商业银行适度参与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但需配套“风险隔离”条款,避免混业经营风险。同时,应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在面对不同的借款主体的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管理问责的区别化制度。
《保险法》应强化风险覆盖与消费者保护。针对网络安全等新型风险,建议增设与之相适应的全新险种的法定框架,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风险分担比例,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参保,制度对接金融机构产品理赔与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衔接,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损益纠纷矛盾,源头治理,减少和降低金融产品纠纷到法院的数量,通过合理的保险机制达到金融机构放心销售金融产品、消费者放心购买金融产品的市场态势。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纠纷调解平台,推行“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监管科技与司法审判应深度融合
《21世纪》:新型金融市场主体不断涌现,金融工具与交易模式也日益多样化。在您处理过的案件中,由金融创新引发的典型诉讼风险有哪些?您认为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您认为应采取哪些切实有效的举措,才能妥善应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全新变化与潜在风险?
李世亮:金融创新纷繁复杂,其中较容易引发诉讼风险的主要包括新型金融产品合规性争议、算法决策与人工智能责任纠纷、数据滥用与隐私侵权、跨境金融监管套利与法律冲突等等。
在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全新变化与潜在风险方面,可在以下两方面作出尝试:一方面推动司法审判专业化改革,扩大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引入区块链、人工智能专家,统一新型金融纠纷的裁判标准和规则,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健全金融创新促进与规范法律体系,确立“包容审慎、技术中性、底线监管”原则,同时推动监管科技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
《21世纪》:您认为当前金融法律体系在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创新活动日益频繁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在制定、修改金融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李世亮:首先从法律框架上来看,现有法律框架多以传统金融业态为基础,难以覆盖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业务模式(如智能投顾、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等)。
此外,在金融科技企业大量收集、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况下,现行法对数据采集边界、算法公平性及跨境流动缺乏细化规定。
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存在对复杂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冷静期制度缺失等问题。同时,金融机构考核机制的合理性问题也有待考量,这些因素均可能成为误导性销售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制定和修改金融相关法律时,应将这些方面作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多管齐下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21世纪》: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例如融资性贸易问题频发。您认为应该如何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李世亮:要从根源上遏制融资性贸易,就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应提升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容忍度,优化和专门制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后的尽职免责机制和问责机制,减少对民企贷款“不想做、不敢做”的心理障碍。同时,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项目业主享有的合法应收账款,当民营企业以此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时,国家应出台强制性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和相关政府项目业主应向融资金融机构出具应收账款确认文件。这样既能帮助民营企业满足金融机构的担保要求,顺利获得融资,又能促使相关企业和项目业主严格审核上下游交易及贸易活动的真实性,从源头上减少融资性贸易的滋生。
其次,在司法层面统一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也十分重要。目前,这类案件在性质认定、合同效力判定、资金通道方责任界定以及 “刑民交叉” 程序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司法机关应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形式,对此类案件中尚存争议的问题作出权威回应。同时,强化针对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的审判监督,杜绝“同案不同判”,为民营企业投融资活动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指引。
最后,企业也要主动强化对于融资性贸易风险的防范力度。一方面,企业应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正确理解融资性贸易监管政策,深入解读“十不准”等政策文件和融资性贸易业务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另一方面,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贸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和风控要求,做好贸易业务全流程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在具体业务中严格合规审查,及时发现、跟踪、化解潜在的风险事项,杜绝融资性贸易。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21世纪》:随着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和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识别难等问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李世亮:近年来,金融消保投诉与举报重点围绕在保险退保、信用卡投诉、理财产品投诉、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等问题。由于“刚性兑付”被打破及经济形势下行等因素,金融产品的“兑付不能”已经成为常态。
在此类背景下,不少金融消费者因金融机构消保力度不够或业务办理存在瑕疵,“被迫”考虑通过行政手段诸如行政举报与投诉、信访、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达成自身的民事目的,严重挤占了行政机构的消保监管资源以及法院等部门的司法资源。该问题应在加强投诉督查的同时,系统研究解决办法,强化源头治理。
具体而言,首先,金融机构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交流,推动行业“黑名单”建设,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使新出现的金融骗局能通过共享平台更快被各金融机构知悉并采取预防措施;其次,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金融素质的审查,提升金融机构整体对消保“金融黑产”的打击力度;再次,监管机关应当针对金融黑产各类不法行为设置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使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维权时有法可依,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最后,金融消费者也应当学习更加正规的金融知识,了解真正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1世纪》:在金融纠纷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您认为应该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李世亮:提升金融消费者能力绝非一朝一夕,需立法、教育、技术、社会多方协同。
第一,需在制度层面强化“卖方尽责”,倒逼机构履责,明确金融机构“分级尽责”义务,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卖方义务,建议合理的科学的金融机构卖方考核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分级问责并直至终身禁业,避免从业人员一味趋利而不顾后果。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调解平台,推行“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对金融消费者维权进行专业辅导,加速维权周期。
第三,要加强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业教育,压实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消费全流程中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针对老年人、农村居民等高风险群体,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金融知识下乡”行动,以“接地气”的形式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强化“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不会暴富”“投资有风险”的金融消费风险提示。
责任编辑:王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