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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融时报

  交强险交费后四个小时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处于交强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

  2023年1月11日中午,赵某在某财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当日下午,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和某财保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财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不应承担责任。而赵某则认为合同是立即生效,对“次日零时生效”不知情。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3.5万余元。某财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给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时,案涉车辆已经脱保,某财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是明知的,让其按照“次日零时生效”出单,使案涉车辆在投保后至保单生效前处于运行风险,给道路安全带来潜在危害,不符合交强险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设立目的,某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虽然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约定应当经双方达成合意,而保险单中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属保险行业惯例,系保险人单方制定条款,本案中,某财险公司并未就合同效力附期限已经过双方达成合意进行举证,故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投保并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即时生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如果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不能即时生效将导致出现保险“空白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车辆不得脱保,一旦脱保就会给道路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法官提醒,作为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为驾驶员,更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合理避让谨慎驾驶。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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