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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券业行家

  盟友“背刺”?2024年度最“委屈”券商诞生

  距涉案金额超过300亿的“承兴系”诈骗案发已有多年,罗静等人已归案入刑。而同为“受害者”的两家机构,本应该“同病相怜”,却因为“对簿公堂”,出现在涉诉公告中。

  涉诉判决公告

  在“重要内容提示”部分,出现了这一表述:“湘财证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内容,也出现在当日由湘财证券发布的债券公告中。

  为何会有这样的表述?

  作为被告出现的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诚公司),指向了当年的“承兴系”实控人罗静。对这个名字,笔者记忆犹新。

  承兴系大案回顾

  想当年,有着“商界木兰”称号的罗静,曾经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而背地里的犯罪行径,在案发之前并不为人知晓。

  据官媒报道,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罗静作为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承兴控股)以及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实控人,利用虚构的京东、苏宁应收账款,私刻印章,与包括湘财证券、云南信托等多家机构先后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共计诈骗300余亿元。此次事件造成上述机构经济损失约88亿余元,其中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湘财证券涉及损失9亿余元。

  今年年初,“罗静案”终审判决:因犯下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罗静被判处无期徒刑。承兴系资金部负责人罗岚(罗静之妹)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十七年半。其余涉案员工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从三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

  卷入诈骗案的京东、苏宁等,曾经“风评被害”,但相关判决还了清白:无辜牵连。

  在这场波及甚广的诈骗大案里,投资者都遭受了巨大损失,多家机构成为受害者。

  然而,同为受害者的云南信托,却将湘财证券诉至法庭。

  受害者之争

  前述公告中,载明了(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

  两起案件中,云南信托作为原告方,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向昆明中院起诉中诚公司及湘财证券。

  这家base昆明的信托机构,提出了三项要求:中诚公司分别偿还转让价款1.492亿元和1.937亿元(合计3.4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对第一项主张全盘认可,即中诚公司偿还总额3.43亿元转让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对第二项主张进行了变更: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驳回了云南信托其余诉讼请求。

  从“全额”的“连带责任”,到“部分”的补充责任。究竟是基于何种理由做出一审判决?查遍全网,均没有更为明确的信息。

  投资者何辜

  对于云南信托的举动,不少机构都觉得错愕。而这一一审结果也在金融圈内引发轩然大波,更有不少人抱着疑惑的态度,猜测这一判定是否真正合理?

  资料显示,云南信托似乎是法院的“常客”。企查查显示,云南信托作为原告近3年总共发起了140起诉讼。

  虽然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公开,但裁判文书网还是收录了多份涉及“罗静案”的法律文书。多位购买“云涌”系列产品的个人投资者,以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由云南信托、湘财证券承担赔偿责任。

  除管辖权纠纷的裁决,笔者查到公开的判决结果显示,投资者的诉求全部被驳回。

  其中,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明确载明“即使存在未核查标的债权真伪的行为,也不属于违反适当性义务”,并据此认定云南信托、湘财证券“违反适当性义务并应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问题就来了。同样涉及“罗静案”,在“云涌”系列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发起的诉讼中,作为信托产品管理者的云南信托保持全胜,未承担赔偿责任。

  无辜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面对不断延期的产品,遥遥无期的兑付,可以说“求告无门”,让笔者也感到同情。

  而在前述案件中,云南信托又是以什么身份,起诉作为代销机构的湘财证券?一审获胜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代销机构的责任

  考虑到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并未参与到产品的实际运作中,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以及应该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有明显区别。连带责任无先后之分,债权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索偿全部债务;而补充责任则有先后,先由主责任人承担,主责任人财产不足时才轮到补充责任人,且补充责任人一般不可向主责任人追偿。

  通常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了责任形式自然依约判定,约定不明时就得综合判断;还有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

  湘财证券在公告中表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出具的与该案件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其作为代销机构,并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并且在以往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相关诉讼中,湘财证券已全部胜诉,多个相关审判法院也认可其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都未支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诉求。

  而相较于上述代销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云南信托本身的责任已经受到监管的明确批评。

  2023年6月,监管部门已经认定云南信托在办理“云涌”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业务制度建设不完善,未能实现“制度先行”,未严格调查审核客户和基础交易等情况,未对融出资金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全流程严格管控,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都说“首恶必究,胁从不问”。作为合同诈骗案的主角,“承兴系”相关人员锒铛入狱,可以说是大快人心。

  而云南信托作为“暴雷”的信托产品的管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是否应该“优先于”作为代销机构的湘财证券?

  在产品管理人未见担责的前提下,片面指责代销机构,并主张“兜底”,是否会打破“权责”的平衡,是否会单方面加大代销机构的业务风险和成本?

  同样的,作为代销机构,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已经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是否应该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避免过度苛求。否则,但凡出现金融产品“暴雷”,均要求代销机构“刚兑”,最终将导致全行业不再有适合生存的土壤。

  笔者查看了市场上类似的暴雷事件中,代销机构承担赔偿的情况。诚然,部分暴雷事件里,承销商因尽职调查等环节确实存在重大疏忽,比如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在投资者适当性认定方面存在明显过错或瑕疵,那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还算有迹可循。

  湘财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湘财证券作为发债机构,在“承兴系”案件中,一直强调自身履行了代销机构该尽的义务,此前诸多生效判决也侧面佐证了这点。

  如今法院判决湘财证券承担56%的责任,这一判定是否真的契合实际情况,是否全面考量了湘财证券在整个事件中的具体角色和履行义务的程度,这不仅是湘财证券面临的困境,更是整个金融市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投资者启示

  本次案例,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在金融市场中,代销机构的责任界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投资者保护、市场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对于投资者而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理性看待金融产品,不盲目跟风。

  公开信息显示,本案的原告方云南信托,近期收获了包括荣获“2024年度优秀资产管理信托”“2024年度赋能养老产业优秀金融机构”“2024年品牌价值信托公司奖”等殊荣。而受这些光环吸引的投资者,经由前车之鉴的启发,是否还会信赖?

  对代销机构来说,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

  作为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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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达 【编辑:柳时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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