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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3 17:08

近日,金诚同达在一宗标的额约1.6亿元的涉外股权转让与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代理某房地产企业大股东,成功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逆转一审裁判结果,为客户减损4000余万。后广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亦维持二审判决。金诚同达在该案后续衍生诉讼中继续代理,提供项目式服务。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蓝丽丝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多宗案件,为客户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介绍

客户为港资房地产开发商,自1990年代起在珠三角地区开发投资房地产。客户在广州市某房地产项目短期资金紧张,2013年引入某投资合作方(本案原告,下称原告),双方签署股权转让与合作开发合同。该项目因故开发停滞,原告因此在2015年要求客户溢价80%回购股权。客户为继续开发,引入新投资方,三方签署股权退出协议,约定新投资方以借款形式提供退股款,但未能支付。合作方起诉客户,一审判决客户根据股权转让与合作开发合同应支付5000万及利息等费用。

金诚同达接受委托后,在短暂上诉期内分析合作近十年形成的大量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论证合同主要义务非生效条件,未履行股权退出协议不代表该协议未生效。广东高院采纳金诚同达意见,改判各方按股权退出协议履行,因此原告多项主张失去合同依据,利息起算时间相应推迟,为客户减少4000余万损失。

案件意义

此案涉及房地产行业典型争议,特别是如“若未付款则合同不生效”等实践中常见条款的效力问题。金诚同达研究指出,合同主要义务与合同所附条件不同,后者应基于未来不确定性事实,不履行主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主张合同未生效。金诚同达提示,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避免因将主要义务作为生效条件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合 伙 人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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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

(责任编辑:Lorranie)

(转自: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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