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manbetx会员登陆》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
二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资管老将汪钦的突然离职也引发了市场关注。4月15日,长 ❎安基金发布公告称,原总经理汪钦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任日期为4月14日 ➤。汪钦于2021年1月15日出任长安基金总经理,任 ⛪职manbetx会员登陆2年多。离任后,由长安基金副总经理马成接替总经理一职。
曹操与关羽:《三国演义》中关羽的描写反映了 ⏩封建社会正统宣传的影响,以及统治阶级对关羽神话的现实,但是罗 ❢贯中依然客观描写了关羽的优缺点 ♎。曹操和关羽的关系也并非像想象 ♉中的情义,在史书中最早记载曹操和关羽交往是在攻打吕布时,当时♈关羽向曹操讨要秦宜禄的妻子,曹操允诺后最终自己霸占了秦妻。关 ☺羽后来在刘备占据徐州反曹时归降了曹操,但是他为人忠义,表示了 ⛻要报答曹操 ♋,依然忠于刘备的意愿 ✋,这尽管是关羽的优点 ♈,也是统治 ✌阶级推崇他的原因,但是与人民利益无关。关羽逃归刘备时,曹操阻 ♿止众将追击体现了曹操的用人才能 ♐,当时袁强曹弱,曹操手下多数大 ☽臣与袁绍暗中交往,关羽是公开明确表示过忠于故主的,曹操让他走 ♍是因为刘备在汝南,没有直接与袁绍联合,关羽到那只能让刘备不积 ❗极攻曹,结果也让刘备离开了袁绍 ⏱。曹操这样做还能让关羽给自己的 ➣部下做表率 ⛳,让他们忠于故主,来安定军心,曹操是权衡了利弊才让 ⛳关羽走。曹操放关羽并非他崇尚忠于故主,对忠于汉朝的大臣他就不♈宽容,甚至对沮授这样忠于袁绍的他也照样杀 ➦。受曹操厚恩的关羽到 ⏩刘备那也不会立即积极攻打曹操,原来刘备率领袁绍的部队和刘辟联 ❗合已攻略许下,快到许昌了,《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记载 ♋,关羽回刘 ❍备那后,刘备就退回袁绍兵马,不再向许昌攻击,而是向袁绍表示要 ♉去联合刘表 ☻,最终离开袁绍去汝南 ❎,联合了龚都自立,刘辟也被曹仁 ❤打败,不知所终,曹操本纪记载“备走,遂破辟屯”。刘备在执行隆 ♑中对的两路北伐时,关羽也起了重要作用,曹仁帅庞德与关羽作战, ✍并非演义说的于禁帅庞德攻关羽,这点是冤枉于禁,曹操本纪也记载 ✊建安二十三年,“曹仁讨关羽,屯樊城”,先主传也记载这年刘备攻 ♋汉中,表明刘备是利用许昌大火机会两路北伐 ♏,关羽利用水灾和水战 ♈,俘获三万人,驻军襄阳,包围樊城,黄河以南义军都响应他,曹操 ♏已经准备迁都,关羽声望到了顶峰 ⛄。但是关羽不是战略家 ♍,兵力又不 ♉足,曹操采纳了司马懿等联孙战略和董昭的计谋,派徐晃最终打退了 ♓关羽。关羽被东吴俘杀后,也受到厚葬,演义描述是司马懿让曹操厚 ⏫葬他。关羽是河东人,曹营中张辽、徐晃、王昶、温恢等都是山西人 ➤,司马氏集团的核心是三河地区士族,贾逵、卫觊、裴潜等都是河东 ⚽人与关羽同乡,司马懿让曹操厚葬关羽,对抗移祸计谋也是有历史依 ♋据的。其中裴潜与司马芝都在荆州生活过,弟弟也是在蜀国任职,司 ⏬马懿崇尚忠义,赦免鲁芝等人,司马氏集团为关羽求情厚葬是最有可 ☸能的。
本报记者 秦穆公 【编辑:方中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