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添
7月12日,河北证监局对外披露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旭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显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光电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河北证监局称,如果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购彩大厅app下载》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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