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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互联网+”技术打破了诊疗的时间和地域限制。然而,在互联网诊疗发展的同时,部分问诊平台暴露出缺乏互联网诊疗资质、违规开展首诊等问题。专家建议,提升规制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法律位阶,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近年来,互联网诊疗发展迅猛,线上问诊成为越来越多患者的选择。一方面,互联网诊疗优化了医疗资源分配,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线下门诊的压力;另一方面,患者在家就能实现寻医问药,医疗成本得以降低。
记者调查了解到,部分线上问诊平台仍存在缺乏互联网诊疗资质、违规开展首诊等问题。同时,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一些医生在线问诊时敷衍了事,患者申请退款却遭拒。面对规模不断壮大的互联网诊疗,如何为其“开方医治”《金沙娱场城app》、促其规范发展?
“花费1900元,只收到4句回复”
“我花费1900元购买了48小时线上图文问诊,医生挑挑拣拣只回复了4句话。”家住上海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向平台客服投诉后,“客服表示医生是利用空闲时间线上坐诊,让我多理解。但是我花费高价就是为了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而不是草草的几句话。”
江苏的孔女士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今年2月份,孔女士为给孩子治疗眼疾,在一家线上问诊平台购买了48小时的图文问诊服务,共计消费312元。“第一天交流了几次,第二天就完全联系不上了,医生只询问眼部是否有分泌物,随后就做出了判断并开了处方。”孔女士说。
孔女士随即向平台投诉并申请退款,平台客服回复称“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病情进行了分析,并已开具处方,本次订单无法退款。”王女士则认为,既然自己购买了48小时的服务,医生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就该对患者负责。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霍增辉认为,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医生在互联网上只能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等复诊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是对相同诊断的复诊。“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需了解的信息相对较少,便可开具药品,那么医患双方就有可能出现沟通不充分,医生对患者人文关怀不到位的情况。”霍增辉说。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规范的是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诊疗活动的行为,并规定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内容,但未对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这就导致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合同的内容缺乏较为明确的指引,并可能进而导致合作合同无法很好的兼顾到患者利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立表示,从患者和第三方平台签署的服务合同来看,第三方平台会在服务合同中规避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此举可能导致患者难以基于合同维权。
仍有违规首诊,收费缺乏标准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明确规定。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仍有线上问诊平台存在违规首诊的情况。
记者在一家提供线上问诊的健康门户网站看到,“某某皮肤病”医院的海报出现在该网站的醒目位置,并标注有“权威专家在线”字样。记者以治疗荨麻疹为由向客服询问,同时说明此前并未在线下医疗机构就诊。客服人员在未掌握记者病历资料的情况下表示可以开药,并且引导记者添加微信进一步了解情况。
同时,记者注意到,同一位医生在不同线上平台的问诊价格存在不小的差异。一家三甲医院的皮肤科医生在某家线上问诊平台的图文问诊价格450元/24小时,而在另外一家问诊平台,该医生的图文问诊价格则为450元/48小时。此外,在同一平台,同医院同级别的不同医生,在问诊价格上也存在差异。
“目前并没有针对互联网医疗收费的统一标准,互联网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定价可能会高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是,‘互联网+诊疗’的主要目的是要为患者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其价格应当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定价不宜过高。”霍增辉表示。
完善监管手段,加强行业自律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此外,为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于去年2月份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
“但上述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上述文件虽然规定了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条件、执业规则,但没有规定违反执业规则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同时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主要基于线下诊疗,线下与线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现有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诊疗活动。”霍增辉表示。
“要提升规制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法律位阶,在行政法规、规章层面上规制。明晰互联网诊疗活动中互联网医疗机构和互联网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解决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霍增辉建议,应该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和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医疗行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完善行业标准。
沈立认为,由于互联网医疗活动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加强监管的前提是理顺各方法律关系,并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行为的含义、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让患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有通畅的维权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