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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5 11:34

  继9月的“民宿摄像头”事件之后,11月8日爆出的“护士更衣室被偷拍”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当事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事后发布通报,称发现被偷拍后及时报警,警方已将违法行为人抓获。院方还使用专业设备对全院进行排查,未发现其他监视监听设备。

  随着偷拍事件在酒店、公交地铁、公共厕所、洗浴中心、医院等场所频频发生,肆无忌惮的偷拍该如何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难题。

  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成为更多人的共识。

  偷拍摄像头难凭大小或技术方式界定

  新京报记者在前期的调查中发现,作为偷拍黑产链条的源头,获取一台微型摄像头并非难事,在电商平台能轻易购买到各类打着“不显眼、不闪光”标签的毫米级摄像头。一些摄像头生产厂家更是直言,摄像头的大小和镜头像素都可以修改,还能接受定制,将微型摄像头安装到插座、路由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中,制作成成品。

  有网友提出,如果能界定针孔摄像头的标准和范围,从生产环节严加监管,设置高门槛,是否就能减少针孔摄像头流入偷拍市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孔摄像头,即超微型摄像机,该名称是对拍摄孔径及体积微小的摄像头的统称,并非指某一特定技术标准或特定用途的摄像头。

  从事反窃听、窃照十余年的何志会表示,2006年到2010年左右,全国任意一家电子市场都能看到针孔摄像头。当时针孔摄像头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包装的小型摄像头,“主体像U盘,由一根天线、一根排线组成,排线上连接直径2毫米左右的摄像头,排线5至8厘米左右。”另一类是伪装型的针孔摄像头,“镜头藏在U盘、钥匙扣、易拉罐等,每个大概100元。”

  当年这两种摄像头大多还是存储卡形式,无法通过数字信号实时传输,只能录制结束后拿回存储卡导出视频。

  2012年左右,随着WIFI技术和4G技术逐渐普及,视频可以通过数字信号实时传输。2016年,偷拍事件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偷拍黑色产业链也开始显现。2018年至2019年,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偷拍链条后,市面上几乎难以见到针孔摄像头成品。

  常莎说,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对针孔摄像头的范围进行规定。已发布的关于摄像头生产的标准规范一般是关于摄像头的图像质量、传输性能、编码方式、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要求,比如GB/T36480-2018《信息技术 紧缩嵌入式摄像头通用规范》、GB/T38892-2020《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之所以法律未做详细载明,主要原因在于针孔摄像头实际上是市场需求的产物,不属于特种行业或者特定领域,其特征和用途多样,很难详细定义和筛查,所以很难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方式来界定其范畴,而且随着科技发展,其表现形式将会呈现更多特点,这也为法律分类和系统规定增加了难度。

  工信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孔摄像头制造门槛较低,很难在技术方面进行限制。手机上的摄像头拆下来,包装一下也能变成偷拍工具。针孔摄像头发展至今,底层技术逻辑没有发生改变,技术只要发展,摄像头的清晰度肯定会增加,成本和能耗也一定会降低,镜头也一定会越做越小。

  何延哲表示,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仅依靠大小或技术方式很难去界定一款摄像头是否为窃听窃照设备,较难制定相应标准。

  摄像头被用于偷拍,销售者或要担责

  据常莎介绍,如何确定厂家生产或销售的针孔摄像头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非是购买者用来偷拍就被界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我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其显著特点就是“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且需经过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常莎称,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生产或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

  生产环节之外,网络非法销售偷拍设备,让更多人毫无难度地获取,也扩大了非法偷拍设备的流通。

  新京报记者在网上购买微型摄像头时,多数商家在售卖过程中不会询问购买用途。即便记者故意说是“开民宿酒店需要”,商家也只是发来一张警告图片,之后未进一步过问,直至完成交易。

  如购买者将摄像头用于偷拍等用途,作为销售者是否担责?

  赵良善介绍,如出现购买者拿去偷拍情况,销售者担责与否,主要在于销售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比如购买者购买时就已告知其用于监控他人获取一些证据,销售者置若罔闻仍旧销售,说明销售者明知或应知购买者可能将针孔摄像头用于非法用途,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和警示,可被认定为为他人侵权提供了工具,此种情况下,销售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销售者在销售时已经充分提示、告知、警示,即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那么销售者可能会因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关违法行为而减轻或免除相应法律责任。

  “商家在销售有关摄像头时,应当询问购买原因,明确告知其使用用途,还可尝试要求购买者出具有关承诺函、身份认证等提高销售门槛的方式,让购买者望而却步,也为后续违法犯罪侦破提供参照和证据,让破案有迹可循。”赵良善说。

  利用偷拍隐私获利涉多项罪名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摄像头偷拍已形成“生产、销售、安装、盗摄、交易”的黑色产业链,各个环节乱象频发,一些人更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告诉新京报记者,偷拍视频是色情产业的重要部分,色情产业的需求几乎源源不断。此外,偷拍违法,从上游到下游的经营者都深知这一点,所以他们往往会明确各自责任分担,最小化自己的责任,避免最后案发牵扯到自身。

  据高艳东了解,不法分子对于偷拍的视频,一般有两种获利渠道,一是通过付费直播的方式,仅数百元就可以买到几台酒店摄像头的观看权限,家庭摄像头价格会更低;二是将私密视频剪辑好卖给网站,一条视频的价格在100元至300元之间,或将视频直接卖与观看者,价格在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由于购买者不计其数,偷拍的视频也可以重复售卖,一个团队有可能掌握数百台摄像头的权限,其需求用户甚至成千上万,源源不断,有的团队一个月能获利数十万元。既然利益可观,就很难禁绝。”高艳东说。

  常莎表示,销售偷拍内容的观看权,如果摄像内容涉嫌淫秽,则构成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若传播内容不涉及淫秽,则根据情况,可能涉及行政违法或其他的刑事犯罪。此外,在酒店内安装摄像头偷拍顾客隐私,如果确为非法器材,则可能涉及非法使用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结果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如果在违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同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则多以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定罪。”

  专家建议《刑法》增设“侵犯隐私罪”

  常莎表示,目前,单纯的偷拍行为还未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偷拍行为侵犯其他法益时,可能涉嫌犯罪,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民事方面,偷拍者涉嫌侵害被偷拍者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高艳东表示,如今,单凭治安处罚可能难以遏制偷拍行为。针孔摄像等技术的发展使偷拍成本降低,而互联网又让隐私扩散的范围和速度倍增,两者叠加导致偷拍的危害性已今非昔比。近年来,随着智能家居产品的推广,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在国外,韩国N号房事件中有26万人付费观看不雅视频,庞大的消费群体,进一步刺激了偷拍行为的准职业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准职业化偷拍者的处罚力度仍轻。”

  高艳东认为,保护公民隐私,斩断偷拍产业链,我国法律应当有新举措,补上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对偷拍行为的处罚漏洞。当前,很多国家都将偷拍隐私的行为单独入罪,如法国《刑法典》中“侵犯私人生活罪”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绘制、录制或传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要“ 处1年监禁并处4.5万欧元罚金”。

  隐私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被法律认可的一项时代权利,当下我国人民群众对隐私的重视程度,也已高于1997年《刑法》制定之时。1997年《刑法》立法时,我国没有单独设立保护隐私的罪名,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主要是保护名誉权;而强制猥亵罪等罪名,主要保护的是羞耻心等与性相关的权利。虽然对某些特殊的偷拍行为可以按照现有罪名处理,如采用暴力、麻醉手段强制偷拍他人可以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但是,传统保护名誉权、性关联权的罪名,很难打击当下常发性的地铁、厕所等场所的偷拍行为。

  因此,高艳东认为在我国可以增设“侵犯隐私罪”,建议未来法条设计为“以不正当目的,多次或对多人采用偷拍、偷录、监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个入罪门槛可以防止该罪的滥用,一方面,本罪可设立为目的犯,将有正当理由的纠纷取证、记者调查等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另一方面,将“多次或对多人”设定为入罪门槛,对偶尔的偷拍行为只进行治安处罚,在“区别轻重、治病救人”的同时,形成法律责任的阶梯化。

  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也持相似观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事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漏洞。”他说。

  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花亚伟提交提案,建议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加大对偷拍黑产全链条监管和打击

  新京报记者发现,2021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合作社理事长鲁曼曾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应完善立法,强化、细化、增设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破解被动局面。"

  鲁曼建议,加强对隐形(针孔)摄像头生产的管理,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源头把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管理,禁止电商平台销售隐形(针孔)摄像头或发布与隐形(针孔)摄像头相关的营销广告。入驻电商平台的商户如有非法销售隐形(针孔)摄像头的,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在监管层面,鲁曼认为不仅要对针孔摄像头生产、销售的环节监管,还要让相关涉事酒店、房屋出租方等负起责任。 鲁曼说,如果在酒店发现有人安装摄像头的话,那么酒店方面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旅游研究院院长邓爱民建议,酒店、民宿应定期对客房、公共区域等进行全面检查与排查,特别是电源插座、灯具、烟雾报警器、空调出风口等易隐藏偷拍设备的位置;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偷拍事件的危害、防范措施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鼓励员工积极报告可疑情况,对发现偷拍设备的员工给予奖励;此外,经营方还可在客房、公共区域等关键位置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可疑行为;偷拍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警方报告可疑情况,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和取证。

  何延哲也告诉新京报记者,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应加大对偷拍黑产全链条的打击力度,对欲偷拍的不法分子进行有效震慑,酒店和民宿的负责人也应积极自检自查。

  常莎认为,要对偷拍黑产链条进行有效遏制,需要从各个环节综合发力。在生产环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生产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时报告针孔类摄像头的生产情况及销售去向。同时,对未取得生产资质,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商依法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在销售环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不定时对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商及线下经营者进行检查,对可能属于窃听、窃照器材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要求销售商报告销售产品的购买来源及销售数据。

  电商平台也应认真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启用合规预检工具,禁止违规产品上架,同时做好日常监督,将违规上架的摄像头商品及时下架,并对违规商家采取罚款、关闭店铺等处罚措施。电商平台还应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设置用户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进行查实、处理工作。

  在安装及盗摄环节,公安部门应加大对酒店住宿行业的检查力度,要求酒店、民宿等商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同时也应不定期对酒店、民宿等商家进行安全抽查。酒店及民宿行业协会可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以及防范偷拍行为的经验交流与分享。

  常莎称,在盗摄视频的传播及销售环节,网信部门应加大对盗摄视频网络传播及销售的监管及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排查工作,尤其是对于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违法软件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切断盗摄视频的传播渠道,同时应出台规制非法直播的政策规范,要求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加强审核机制及违规处理机制,对于怠于履行相关责任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罚款、停业整改等处罚。网络平台服务者应严格审核信息发布,对于涉及盗摄的内容,及时予以下架、上报网信部门等处理,并对违规发布者进行禁言、封号等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1月至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数据显示,《足球信用网》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偷拍、窃听等手段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犯罪,斩断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受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同比增长436.36%。(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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