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年满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上限为天津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特点,明确漏缴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根据《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租房、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天津市购买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具体提取、贷款政策参照在职职工提取、贷款《极速快三大小单双方程式》政策执行。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