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正式裁定。
2月20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6015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相关投资人赔付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大智慧诉公司董监高张长虹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截至2月20日收盘,大智慧收报7.18元/股,涨5.43%。
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据悉,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大智慧于2016年7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长虹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自助领取彩金38棋牌》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前期,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大智慧2月20日晚间公告称。
据上海金融法院2月20日披露,因被告张长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资料显示,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考虑到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法》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法院依职权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指出,在了解到被告张长虹有还款意向后,合议庭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最终,被告张长虹向大智慧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遂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在大智慧提起的另案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与张长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长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实控人拟减持不超过6%
据大智慧2月20日晚间公告,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自本公告披露日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
其中,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公告显示,本次减持的价格区间,将按照市场价格,拟减持股份来源为张长虹IPO前取得的股份。截至公告披露日,张长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7.0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上述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
“张长虹一致行动人张婷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8502.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上述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张长虹一致行动人张志宏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12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上述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张长虹、张婷和张志宏系兄弟姐妹关系,合计持有公司8.4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1%。”公告进一步指出。
大智慧在公告中强调,本次减持主要系张长虹支付和解资金的自主决定。张长虹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诉讼结果将对大智慧2023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作为原告,以张长虹(即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公告显示,2023年2月13日,大智慧作为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为了避免诉讼纠纷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困扰,使公司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他本人全额支付公司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3.25亿元。
“张长虹拟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在 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5000万元。在6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5000万元。在9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1亿元。在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1.25亿元。”公告称。
大智慧进一步指出,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官网资料显示,大智慧前身上海大智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4日,2009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业务方面,大智慧致力于以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平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和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