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据此前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近日,多地储户反映,他们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不同银行开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他们认为,银行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
其中,西安储户郝予安在被某银行支行擅自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以侵权为由将该支行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开立养老金账户时,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西安太华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予安经济损失5000元。
储户:银行与居委会合作开通账户
据郝予安介绍,今年5月份,他偶然发现自己名下多了一张某银行的银行卡,且这张卡已开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而他毫不知情。经过多方了解,他得知,这张卡是其所在未央区某社区居委会与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签订《批量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议书》后,由这一营业网点根据社区提供的居民身份信息,为社区居民办理。
“我没有授权居委会代办相关事宜,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举报了此事。”郝予安说。
记者获取一份该局于2024年12月10日出具的《陕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显示,开户资料中未见郝予安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账户开立后,银行向他的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了告知短信。
上述意见书还显示:“该行西安太华北路支行存在其反映的‘在当事人全程不知情且未曾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批量开卡的方式为当事人开户’的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将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024年5月,郝予安将该银行西安太华路支行诉至法院。郝予安提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该银行太华路支行与未央区某居委会签订了《批量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议书》,虽然该行要求居委会应确保开户申请人自愿选择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确保取得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合法、有效委托,提供开户申请人个人信息应取得开户申请人的单独同意等。但是,当事人郝予安并不知情,且未就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一事向居委会提供任何信息。
判决书还显示,诉讼中,被告于2024年9月23日将案涉养老金账户销户。
法院:银行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开立养老金账户时,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法院一审判决,郝予安表示,根据一审判决书,虽然认定银行在为他开立银行账户时存在过错,却未查明过错程度。根据他掌握的证据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书的内容,居委会提交给银行的开户材料严重不足,银行是从内部工作系统调取他以前办工资卡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用于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这表明银行并非审查疏忽,而是存在一定主观性。目前,他已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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